1,建立勞動關系的方法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二,勞動關系和勞資關系的區別是什麽?
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如下:
1,不同科目。勞動關系的主體具體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關系主體只要求法律上的普通民事主體資格,不要求勞動者資格或雇傭資格;
2.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是隸屬關系,是被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但勞動關系是普通的民事關系,只有財產關系,雙方沒有特殊的身份關系。管理與被管理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關系的性質不同,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本質區別。
3.工人待遇不壹樣。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待遇除勞動報酬外,還包括社會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只有勞動報酬,不涉及社會保險;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法適用於勞動關系,而普通民法適用於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