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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實施的原則

反壟斷是指當壹個公司的營銷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的壹種幹預手段。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此,將簡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壹、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原則

《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與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概括為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原則。2002年,黨的十六大關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報告中指出,要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鼓勵公平競爭,依法實施集中,提高市場競爭力

《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防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兼並等手段形成獨占地位或壟斷優勢,進而破壞競爭機制,是《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和功能,因而兼並控制歷來屬於反壟斷制度和機制的核心內容之壹。我國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必須以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為目標。這既要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又要有利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哪壹方面都不可偏廢。與此同時,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企業通過市場競爭做強做大、提高產業集中度和市場競爭力的現實需要。因此,《反壟斷法》通過確定這壹基本原則,表明了兩方面意思。第壹,企業通過合並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本身並不違法。第二,企業通過合並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必須依法進行。

三、禁止違法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原則

結合反不正當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就不具有限制競爭行為所具有的兩重性。所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不需壹個“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和“禁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原則。法律總則中所明確的任務與完成任務所要遵守的原則不能混為壹談。

四、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原則

《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俗稱行政性壟斷的這種行為,並非傳統的反壟斷法律所規制的內容。因為傳統的反壟斷法律針對的是市場行為,是市場中經營者為追逐利潤而破壞競爭,結果影響了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經營行為。此外,傳統的反壟斷法律壹般適用於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這也是壹個重要原因。

《反壟斷法》除了在總則中作出原則性規定外,在分則部分專門設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列舉了各種行政性壟斷行為。其中,壹項顯著的規定是,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表明,《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規制已從具體行政行為延伸到了抽象行政行為,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因此,與《反壟斷法》第五章相呼應的總則第八條規定,就成為《反壟斷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既表明法律反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立場,又成為禁止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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