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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工作堅持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

反恐怖工作堅持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預防為主、懲防結合、先敵制勝、保持主動的原則。

其中,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財產,或者恐嚇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達到其政治、意識形態目的的思想和行為。

《反恐怖主義法》第五條規定,反恐怖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預防為主、懲防結合、先發制人、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反恐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反恐工作中,應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習俗,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和宗教原因的歧視性做法。

主要反恐預防機構:

1,大型群眾性活動和重大活動。

2、人員密集的車站、碼頭、機場、港口、公共交通工具、幼兒園、學校、醫院、市場、商場、廣場以及餐飲、住宿、旅遊、娛樂場所。

3、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食品、醫藥、水、能源資源、金融、廣播電視、電信、互聯網、交通運輸等行業相關單位、設施、重要網絡和信息系統。

4.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購買和使用爆炸、易燃、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和爆炸物品、核材料、核設施、槍支、彈藥及管制器具的單位。

5、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建築物、工程建設項目。

6、國家規定的保障對象。

7.監獄和拘留中心。

8.重要國家機關和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科研、生產和儲存單位。

9.駐外外交機構,特別是在戰亂或恐怖襲擊頻發的國家和地區的外交機構。

10,其他可能受到恐怖活動威脅的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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