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償合同是指任何壹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有義務以壹定的等值支付的合同。買賣、租賃、承包、有償委托、有償保管等有償合同大多是雙邊合同。
2.無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不支付任何價款而僅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也稱為恩惠合同。自由契約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
3.單方合同又稱單方合同或單方義務合同,是指壹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返還物的借款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對應的是雙務合同。
4.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銷售合同是典型的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合同是雙邊合同,如銷售、互惠、租賃和承包。
重大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壹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
5、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壹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6.知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或經濟習慣上已經根據其類型確定了名稱的合同,也稱為典型合同。
7.無名合同是指知名合同以外尚未統壹命名的合同。
8.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就可以獨立存在的合同。
9、從合同上看,必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能獨立存在(如以借款合同成立的抵押、質押擔保合同)。2.合同可分為雇傭合同、借調合同、無薪休假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其中,技術開發合同可分為委托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受聘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借調合同是借調單位、借調單位與借調員工之間為借調員工從事某項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2、停薪留職合同,是指員工為了在壹定時間內離開原崗位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
3、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關於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移的合同。
4.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