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團團長、火團長制:民間工匠按地域劃分,實行準軍事化編制和管理。所有工匠由縣組織,五人任火頭,壹人任火頭。如果政府對工匠進行征收和幫助,會直接張貼(通知)給組長。團長要帶領團裏的手藝人按時上菜,不能有差錯。如果延遲,法律上有明確的刑事規定。被征召服役的手工業工人必須在每年的20日(或閏月的22日)進行常規服役,並在常規服役之外進行其他額外服役。正規服務是無償勞動,額外服務是有償的,但收入太低,不利於私營工商業的發展。
3.城市登記制度:對定期在各類市場經營展示店的工商人員,設立專門的“城市登記”。歸化的工商業者的所有財產都詳細登記,作為征收家庭稅(壹種資產稅)的依據。
4.供應簿制度:壹些地方的壹些絲織工被認定為專門從事織造和貢賦的專業戶,登記在供應簿上,建立專門的戶籍,進行專項控制。
5.租佃調節制度:租佃調節制度是唐初的壹項農業稅制度,與當時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合實施。
6.地方稅制與戶稅制:初唐時期,與租佃調節並行的稅種有地方稅和戶稅兩種。除了窮人戶外,工商業戶還要繳納地方稅。實行戶稅制的工商業戶,也是按照資產的多少分為九等,按等納稅。
7.兩稅制:對商家繳納兩稅有特殊規定。在兩稅制下,工商戶也有繳納兩稅的義務。
8.商業稅制:商業稅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稅和商品通行稅。安史之亂前,商稅種類少,稅率很低。這不是壹項重要的國家稅收,私人商人的負擔也不重。安史之亂爆發後,王朝財政極為緊張,大規模征收商稅,大大增加了工商業者的負擔。
9.商品生產的官樣制度:唐朝規定各類商品的生產和銷售都要符合“官樣”,即政府制定的商品質量標準和規格。嚴禁交易不符合官方標準的超量、短缺商品。商品質量規格官方樣本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10.商品銷售的市場交易制度:私人工商業生產的或商人販賣的商品,必須在官方市場交易才合法,必須遵守壹定的市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