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承包方式、爭議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本法於2003年3月6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二,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中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開始的。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結合了土地政策的“穩”和“活”,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現階段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關鍵是保持農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體現了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既堅持了土地在承包關系上的長期穩定,又激活了土地資產的活力。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來,中央先後兩次宣布延長土地承包期,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兩輪:
第壹輪從1984到1998,中國農村土地第壹輪土地承包從1984開始,承包期不少於十五年;
第二輪,1999到2028。要求在第壹輪承包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30年,啟動我國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從2028年延長至2058年。這將有利於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
3.延長承包期30年,是指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滿後30年內,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不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不變。
1,農民有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可以讓農民安心從事生產,激發農民增加農業投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2.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經營權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轉、抵押、擔保等權利,將“不動”的土地資產轉化為“動”的活資產,有效促進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為吸引工商資本進入農村,發揮新型經營主體的引領作用創造了條件;
3.有利於保護和實現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放心落戶城鎮,加快形成城鄉壹體化發展格局。
四、土地承包期滿後,再延長30年,既穩定了土地承包關系,又為今後農村土地制度的進壹步完善預留了空間。
土地承包期限過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新壹輪承包到期的時候,大致就是第二個百年目標實現的時候。中國將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屆時,農村將發生巨大變化,農村人口結構、農民就業結構、農民收入結構都將發生巨大變化。有利於農業資源的流轉,為深化“三權”土地分置改革創造條件。
法律依據: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西藏,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經國務院杜林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特珠樹的森林地理包期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退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第三十壹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