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糾紛怎麽解決
1、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願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采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2、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壹種傳統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說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的讓步後,雙方達成壹致,解決糾紛。
3、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壹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__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__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壹條__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__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