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管理體現了金融契約的委托代理關系。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者是作為委托人的資產持有人。當投資人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委托資產管理公司幫助其管理資產時,資產管理公司就成為資產的受托人,享有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在授權範圍內經營管理委托資產的權利。
2.資產管理服務采用個性化管理。投資者委托的資產性質不同,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也不同,因此資產委托管理協議中賦予資產管理公司的權利也不同。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區別對待,針對不同投資者的資產設立賬戶,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
3.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資產多種多樣。資產管理公司委托投資者管理的資產主要是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是多元化的,不僅包括現金資產,還包括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在所有金融資產中,資產管理公司委托的資產主要是現金和國債。
4.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管理投資者資產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未有效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法向資產管理公司要求賠償。
5.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密切相關。資產管理公司在從事其他業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信息和資源,在客戶來源、資金投入、運營經驗、研究咨詢等方面為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提供了資源和便利。
6.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壹對壹的信息披露。由於委托資產的保密性,投資者的談判能力不同,所以合同中的利益分配條款也有壹些差異。資產管理業務比自營業務更加保密。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沒有因利益糾紛主張權利,獲取法律證據是相當困難的。這使得資產管理業務的信息披露是以壹對壹的方式進行,而不是向公眾公開信息披露。
7.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主要體現在資金流的控制和價格波動預警指標的設計上。從外部監管來看,法律法規相對健全的國家通過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實體的資金流動。從內部制度設計上,資產管理公司主要通過風險收益比進行方案選擇和比較,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和價格波動預警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