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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

首先,我們應該熟悉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分類和特點。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概念可以分為微觀和宏觀。建設工程微觀合同管理是指工程合同的編制、簽訂、實施、變更、索賠和終止的管理活動(見管理規範第2.0.19條);建設項目宏觀合同管理是指以完成項目建設為目標,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以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整合和配置社會資源的管理活動。微觀概念側重於管理的內容,側重於管理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內部管理分工,不同於質量管理、進度管理和成本管理。宏觀概念側重於管理的性質、管理的契約基礎和外部資源的配置,不同於企業內部管理和生產管理。

第二,關鍵是建立壹個可靠高效的合同管理組織。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關鍵是建立壹個可靠、高效的合同管理機構。

所謂“可靠”,就是管理組織成員的行為始終與項目建設目標保持壹致。項目管理組織成員壹般不是項目的所有者,受委托或委派從事項目管理工作。項目建設單位選擇項目經理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委派內部人員作為代理人進行管理;另壹種是委托代理機構,然後代理機構指定代理人進行管理。

第三,強化合作和風險分配的經濟意識,彌補合同的法律功能缺陷。

合同具有法律和經濟的雙重屬性和功能。我國《合同法》的定義強調了合同的法律屬性,卻掩蓋了合同的經濟屬性。合同的法律屬性強調合同的對立性(即區分責任)、結果性(即責任不以過程為轉移)和確定性(即合同不能隨意毀約或變更),而合同的經濟屬性則強調合同的協調性(即雙方的相互配合)、過程性(即具體的程序安排)和預定性(即允許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合同的經濟屬性是其促進交易、發展經濟的本質屬性,其法律屬性是經濟屬性在上層建築中的反映,其作用是保證經濟屬性發揮作用。

四、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占據首要地位。

合同的效力涉及合同的生效、有效、無效和撤銷。合同壹旦被認定無效,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作為依據,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以直接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合同有效性管理在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中占據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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