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有壹定優勢。首先,婚姻家庭糾紛的性質適合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大多源於日常生活,日積月累。很多事實和理由都不清楚,法律往往很難給當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幫助。由於更多理性和道德因素的滲透,適當地讓第三方介入調解往往是解決糾紛的更好方式。其次,調解具有自願、靈活等多重優勢,可以促進糾紛的解決。婚姻和家庭糾紛通過法律渠道,特別是司法渠道解決,這些渠道往往沒有足夠的政策靈活性,解決方案不壹定照顧到當事人的每壹個具體需求。調解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在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壹般不介入。因此,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調解公平合理地解決婚姻家庭領域的各種問題,因為調解具有解決問題的普遍性和解決手段的靈活性等特殊優勢。最後,調解可以給當事人留面子,保留繼續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於社區和家庭的長期和諧。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壹旦發生打臉事件,雙方的感情和關系就很難挽回。在法庭上攤牌,可能會導致雙方關系徹底破裂,很難再和好。調解打破了妳中有我的對立,建立了雙贏,維護了雙方的尊嚴。不僅容易解決糾紛,也為以後的關系維護留有余地,無疑對社區的和諧穩定有著良好的作用。工作的內容是化解婚姻矛盾,降低離婚概率。婚姻出現危機的不在少數。所以社會也很重視婚姻調解,其目的是減少離婚,挽救大家的婚姻。但是,調解只是手段,調解能否成功,還要靠夫妻雙方的努力。
法律客觀性: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受理適合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前,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壹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壹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