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豐富的創作實踐經驗和深厚的藝術造詣;
(二)作品有獨特風格或獨特技藝,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技能和作品方面成績突出,不僅得到同行認可,而且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四)對我國工藝美術發展和工藝美術隊伍建設有突出貢獻的。第五條“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輕工業廳(局)遴選推薦,整理申報材料,提交“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
在評選過程中,要實事求是,聽取和尊重同領域專家的意見,堅決反對論資排輩,嚴禁不正之風。第六條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定委員會,負責榮譽稱號的評定。
評委會由工藝美術行業公正無私的知名專家和相關人員組成,其中知名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第七條輕工業部對“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獲得者頒發榮譽證書和壹次性獎金。獎金從部級基金中支付。第八條編纂“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紀實傳記,收集整理其絕技和瀕臨失傳或流散民間的傳統工藝,拍攝視頻資料,避免絕技失傳。第九條“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國內外舉辦作品專題展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珍品,在國內外宣傳中國傳統工藝的藝術光輝,提高社會地位。第十條適當組織“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國內外切磋技藝、交流經驗等活動。第十壹條設計制作“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標誌,嵌入本人作品。第十二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每三年授予1次。第十三條“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為終身榮譽稱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銷“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停止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所享受的壹切待遇。
(壹)偽造事跡或者竊取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品行敗壞,在群眾中有較大影響的;
(三)因嚴重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四條原輕工業部授予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自本試行辦法發布之日起,更名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第十五條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定和授予工藝美術行業榮譽稱號,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辦法頒布前,壹些省、直轄市以當地優秀工藝美術人員的名義授予工藝美術大師稱號。本辦法頒布後,凡被授予的地方大師,必須冠以省市名稱,如“××省(市)工藝美術大師”。省級以下單位和跨地區聯合組織、企業集團不得授予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