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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支配地位的發展歷程

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有學者認為是指“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的壹種狀態,具有這種狀態的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具有決定相關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中產品的產量、價格和銷售的控制能力”。有學者認為,市場支配地位通常是指“壹個企業或企業集團能夠控制市場競爭或不受市場競爭約束的市場地位”。這是從對競爭影響的角度來定義的。在1983的Mechelin案中,歐洲法院認為,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壹個企業享有的經濟能力的地位,這種地位使該企業能夠采取重大的獨立行動,而其競爭者、顧客和最終消費者的反映不會妨礙維持相關市場的有效競爭”。美國最高法院在1956杜邦公司案中將壟斷權定義為“企業控制價格或排除競爭的權力”。

我國《反壟斷法》也借鑒了德國的“市場支配地位”壹詞,在第十七條中對其定義如下:“是指壹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這個定義把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兩個條件作為選擇性條件:壹是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即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二是對競爭的影響,即可以阻礙和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顯然,兩個條件從不同的角度界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內涵,但它們不是互補而是平行的,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只要企業具備其中壹個條件,就占有了市場支配地位。實際上,這兩個條件所定義的概念外延並不完全壹致,滿足企業在市場中地位條件的條件主要是壟斷、準壟斷和市場地位突出;滿足對競爭產生影響的條件,既包括具有獨占、準獨占和突出市場地位的企業,也包括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因為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也會阻礙和影響其他企業進入市場。因此,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對兩個條件判斷不壹致的情況,影響執法的壹致性和權威性。筆者認為,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至少應包括以下因素:(1)主體,可以是壹個企業單獨擁有,也可以是幾個企業共同擁有。(2)市場支配地位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市場地位,它獨立於競爭,支配著企業。(3)在表現形式上,往往外化為控制商品的價格和數量,阻礙和影響其他經營者的經營。

綜上所述,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壹個或幾個企業能夠控制相關市場的商品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能夠阻礙和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的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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