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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烈士、義務兵和殘疾軍人家屬優待金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優待烈屬、義務兵、殘疾軍人和復員軍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是地方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義不容辭的責任。第三條優待金的享受對象

(壹)現役義務兵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其他撫養烈士的親屬(以下簡稱烈士);

(二)生活困難的孤老復員軍人和病故軍人的家屬;

(三)領取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因病回鄉後長期不能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第四條享受優待金標準。

(壹)從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當地上壹年度人均收入的70%以上發放;在職人員在職期間工資不低於標準工資;城鎮社會青年入伍,按在職或農村應征義務兵優待標準發放;

(二)烈屬按戶計算,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發放;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優撫對象,由各市縣確定具體優撫標準,確保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第五條優待金由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籌集。可以從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也可以從農民、居民、個體經營戶籌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從地方經濟收入中列支。第六條優待金實行專賬管理,收支嚴格執行財務程序,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確保專款專用。對貪汙、挪用優待金的,要依法處理。第七條各地應做好優待金的評定和發放工作,評定情況應向群眾公布。優待證和優待金要送到優撫戶,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要通知義務兵工作的連隊。優撫名冊應報縣(區)民政局。第八條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由入伍地發放,其他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由戶口所在地發放。

義務兵服役期間家庭戶口遷移的,其優待金仍由原征集地發放。其他優撫對象戶口遷移的,當年撫恤金和優待金仍由原戶口所在地發放,次年由遷入地按當地標準發放。第九條各級民政、糧食、財稅、勞動、工商、銀行、武裝部等部門應加強協作,做好優待金的收繳、發放和管理工作。第十條現役義務兵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編制,享受轉正、調資、晉級等待遇,其家屬繼續享受原勞保待遇。第十壹條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對人民的國防教育,增強人民擁軍優屬的觀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壹九八二年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優待烈士、軍人家屬和殘疾軍人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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