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也不例外。由於各國社會政治形勢和歷史傳統習俗的差異,在解決刑事管轄範圍時所主張的原則也不盡相同。壹般來說,刑事管轄權有以下原則:
(1)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在境內犯下的壹切罪行,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都受國內刑法管轄;相反,該國的刑法不適用於在境外犯下的罪行。
(2)個性原則
人格原則以壹個人的國籍為標準,所有的國內犯罪,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都受國內刑法管轄。
(3)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以保護國家利益為標準。任何人侵犯他的國家或公民的利益,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無論犯罪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4)壹般原則
普遍性原則以保護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為標準。每當發生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時,不論行為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實施,都適用本國刑法。
以上原則都有其正確性和局限性。屬地原則直接保護壹國的領土主權,但不能解決本國國民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土以外侵害本國或本國公民利益的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人格原則對本國公民行使管轄權無可非議,但根據這壹原則,在本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不能適用本國刑法,這顯然違背了國家主權原則。保護原則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在國外,就會涉及本國與他國的主權交叉和刑法沖突問題,因此對該原則的實施有壹定的限制。普遍原則的法律基礎不是國內刑法,而是國際公約和條約,這些公約和條約涉及國際罪行,如種族滅絕、劫持航空器、侵犯外交人員等。其適用範圍本身就狹窄,只能作為刑事管轄的補充原則。因此,我們不能只選擇上述原則之壹而排除其他原則。雖然從歷史上看,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屬地原則,而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采用屬人原則。但近代以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是以屬地原則為主,並采取其他原則。也就是說,誰在自己國家犯罪,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自己的刑法;如果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境外犯罪,在某些情況下,也應適用本國刑法。這種兼收並蓄的刑事管轄制度,既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又有利於打擊犯罪行為,更符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和利益,因此能夠為各國所接受。我國刑法也采用這種基於屬地原則等原則的刑事管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