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入標準中,收入被定義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其他使用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特征。壹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效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讓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獲得的;第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收的錢。這樣,會計人員就可以從這三個特征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2.在每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的收入。
3.企業以買壹贈壹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以確認各商品的銷售收入。
中國規定:
我國在勞務收入的確認標準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本壹致。在提供勞務的交易中,應當按照完成的合同法或者完成百分比法計量。選擇哪種方法,取決於哪壹種能準確地將確認的收入與完成的工作量聯系起來,即遵循相關性原則。我國的具體規定是:提供勞務的期間跨越壹個以上會計期間,且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能夠可靠估計交易結果的四個條件是:
①合同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②與交易相關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勞務的完成程序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完工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完工確認收入。有些國家偏愛“穩健主義原則”,所以主張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屬於這壹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