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九條采購要求應當清晰、規範、準確。技術要求和業務要求要客觀,量化指標要明確對應的等級,有連續區間的要按區間劃分等級。對於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並盡可能明確目標和量化指標。采購要求可直接參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和規範,或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前,可以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需求調查,了解相關行業的發展情況、市場供應情況、類似采購項目的歷史成交信息、可能的後續采購如運維、升級、備件和耗材等相關信息。對市場參與者進行需求調查時,選取的調查對象壹般不少於三個,應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采購實施計劃,是指采購人圍繞采購需求的實現,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特點確定。
第十四條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和制定評審規則,實現支持創新、綠色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