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檢查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每五年開展壹次對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的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2、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總體規劃,每年開展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的自評,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征求本地區人民群眾的意見,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3、申報和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和審批程序;
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按照確定的保護區域、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名錄,制定並實施保護措施和行動計劃。
法律依據
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九條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意見;
(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文化生態區域整體保護的相關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
(壹)傳統文化和歷史豐富,具有鮮明的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3)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和濃厚氛圍,當地人參與廣泛,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保存和利用良好,周邊自然生態環境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發展空間;
(五)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城鎮、村莊、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賴的重要場所進行了名錄,並制定和實施了保護措施和辦法;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在本省(區、市)實施文化生態區域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