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基礎財務的學習,多數人會認為,貼現的回收期的壹個“顯然”意義是,改正了原來回收期方法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缺點。這也是許多財務課本上的說法。可是,貼現的回收期真的可以改正原來回收期方法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缺點嗎?也許令人難以置信,這是因為貼現的回收期本身即是壹個錯誤或混亂的概念!其實,貼現率就是要求收益率,提出貼現率標準也就是提出了收益率要求。回收期方法是按照回收期標準評估。所謂回收期標準當然也就是對回收期的要求。關鍵的是,對收益率的要求和對回收期的要求其實是同樣的要求,只是提出的角度不同而已。兩者之間可以換算或轉換。既然如此,提了回收期要求就不必也不應該再提收益率要求。如果改用貼現的回收期方法評估而不調整回收期標準,即仍然采用普通回收期標準的年數,等於要求項目在滿足回收期要求的同時再滿足收益率要求,其實就是重復滿足了壹次要求。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試想,員工得到工資後還可以要求老板再發壹遍工資嗎?如果可以發第二遍,那是否還可以發第三遍呢?那究竟發到第幾遍算是個限度呢?所以,應用貼現的回收期方法必須調整回收期標準。可是,如果要能解出新的回收期標準,要求貼現率必須小於原來回收期標準中隱含的貼現率。可以肯定的是,貼現的回收期方法不但沒有改正原來普通回收期方法的缺點,而且是明明確確地增加了回收期方法的缺點。因為本來普通的回收期方法簡便易懂,但改為貼現回收期方法後,則既不簡便也不好懂了--基本概念都錯了,如何讓人懂呢?無論如何,貼現的回收期概念是錯誤的,方法也是沒有意義的。正確而有意義的回收期方法就是簡便易懂的普通回收期方法。沒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不是什麽嚴重的缺點;相比而言,沒有考慮回收期後的現金流量倒也許是壹個更大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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