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列入國家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和省名錄的貴州傳統村落。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堅持保護優先、突出特色、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措施,建立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文化(文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旅遊、規劃、民族宗教、扶貧開發、民政、環境保護、林業、公安(消防)、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同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具體工作,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第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參與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依法履行傳統村落文化保護、經濟發展、環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職責。依法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事項納入村規民約。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等工作。
鼓勵傳統村落設立博物館、村誌館、傳習基地、陳列室、戲樓(臺)等場所,開展授徒、展示、巡演、節慶等活動。第七條 鼓勵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傳統村落及其保護和發展工作,增強全民保護和發展傳統村落意識。第二章 申報和規劃第八條 申報傳統村落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申報中國傳統村落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可以申報貴州傳統村落:
(壹)村落主體形成較早;
(二)傳統建築風貌完整;
(三)整體格局保存良好,保持傳統特色;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
貴州傳統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貴州傳統村落的申報、評審程序和評價認定指標體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包含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內容。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編制;貴州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的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產業發展、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等有關規劃相互融合。第十壹條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突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之日起15日內,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審查。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審查。貴州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技術審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門戶網站和傳統村落所在地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批準程序執行。第三章 資金和項目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村落實際安排保護和發展資金,用於傳統村落普查、搶救與保護、文化傳承、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產業發展、宣傳教育等。
省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國家對中國傳統村落保護資金補助政策,對貴州傳統村落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