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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熟人社會,我們如何去信任

信?!不信?!蔣躍新作 新華社 發文/朱佩嫻 葉帆對人類社會而言,信任就像空氣壹樣不可或缺。如果沒有最起碼的信任,我們的生活就可能寸步難行。當妳買菜時,賣菜的小販絕不敢把菜先遞給妳,妳恐怕也無法證明扔到錢匣子裏的錢就是妳的;當妳跌倒時,也沒人敢扶妳起來,因為別人不能確定妳是否會訛上他。而信任能夠為人們交往中的這種不確定性提供壹種較為穩定的心理預期,成為整個人類社會的黏合劑。然而,信任又是壹件非常冒險的事情,壹個理性的人在決定信任他人之前,必須權衡潛在的受益與損失孰輕孰重、考量對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國傳統社會的信任機制:因熟悉而信任——我國傳統社會是鄉土社會,是壹個“熟人社會”,壹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鄉土社會,人們因熟悉而信任,這是壹種“直接信任”、“人格化信任”。我國傳統社會主要由村莊組成,數十人至數百人構成的村莊成為村民們長期聚居繁衍的生產生活舞臺。對於這種傳統社會,社會學家費孝通稱之為鄉土社會。在鄉土社會,人們被束縛在土地上,地方性的限制所導致的“熟悉”成為鄉土社會的重要特征。他指出,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於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人們的活動範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不同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鄉土社會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於斯、死於斯的社會。換言之,這是壹個“熟人社會”,壹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指出,在鄉土社會,人們因熟悉而信任。鄉土社會的信用並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於對壹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由於鄉土社會持久的互賴關系與密切的內部聯系,人們壹次不守信所帶來的收益遠小於他失去信任所造成的損失,他甚至可能無顏再在村裏立足。可以說,在“熟人社會”,因為大家彼此熟悉,自然而然產生信用及規矩,很少有誰會或敢於破壞這種信用和規矩,否則他會受到大家即熟人們強有力的懲罰。“熟人社會”中的人們便是以這種方式體驗著信任關系,生產和再生產著這種包含了強烈感情色彩的信任機制。由於這種信任機制因熟悉直接、自發產生,所以被學者們稱為“直接信任”或“人格化信任”。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將中國傳統社會的這種信任機制稱為“特殊信任”,以對應西方社會的“普遍信任”。他認為,中國傳統社會的信任是以血緣性社區為基礎,建立在私人關系和家族或準家族關系之上。人們只信任和自己有私人關系的人,而不信任其他人。我國也有壹些學者用“差序信任”來分析中國傳統社會的信任問題,認為我國傳統社會的信任機制並非封閉的,信任的產生不囿於血緣、地緣關系。在傳統社會,每個人在某壹時間某壹地點所動用的社會關系,就好像把壹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壹圈圈推出去的波紋。其中,血緣、地緣關系都會決定著他人是處於自己的哪壹圈“波紋”上。由此,以“己”為中心,自己和他人的信任關系也像水的波紋壹樣,壹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人們根據與他人關系的親疏來確定壹個人是否是“自己人”,進而確定信任度的高低。但是,這種“差序信任”不是僵死的,有時候甚至是非常具有彈性和不確定性的。人們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如認幹兒子、拜把子等,把先天註定的血緣、地緣關系進壹步泛化、擴展和延伸到與自己沒有血緣、地緣的人之中。西方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制度保證信任——在西方現代社會,人們的交往超越了家庭和血緣,逐步形成了壹個“陌生人社會”。在“陌生人社會”,信任多由契約產生,受法律保護,被稱為“間接信任”、“制度化信任”。隨著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西方社會早於我國邁向了現代化。經過長期的發展,西方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已經比較成熟,對發展中國家信任機制的建設具有壹定的參考意義。壹些學者指出,西方現代社會的陌生化特點使其信任機制呈現為壹種“間接信任”,即信任必須有媒介的參與。由於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全球化、信息化等的不斷發展,現代社會越來越呈現陌生化的趨勢,特別是西方現代社會被稱為“陌生人社會”。在“陌生人社會”,壹方面人們大量聚居,甚至形成了擁有千萬以上人口的特大型城市。在這種聚居規模下,人們不可能彼此知根知底,不可能將信任建立在長時間相處而了解人品的基礎上。另壹方面,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由於工作生活的需要,人與人之間不得不產生各種交往與合作,信任問題變得極其重要。因此,在“陌生人社會”的交往中,人們的信任對象不可能僅僅包括那些自己直接熟悉的人,而且也必須包括更為廣泛的陌生的人,這時就必須有中介,形成壹種“間接信任”。這個中介可以是個體如專家,也可以是組織如社會組織。比如,專家可以成為“陌生人社會”中人們信任各種信息的媒介,專家的意見可以成為某種判斷標準。壹些學者認為,西方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與其說是雙方通過媒介達成的“間接信任”,不如說是雙方對契約或法律的信任,即“制度化信任”。在西方社會,契約的觀念深入人心,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契約和法律充當了很好的信任媒介。因為雙方要達成壹定程度的信任,首先必須保證對方的行為是可以預期的,其次必須保證如果壹方違約就能對其實行有效的懲罰。而契約或法律壹方面把人們的行為限制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使雙方對彼此具有某種預期;另壹方面,把雙方都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同時對雙方發揮威懾作用,從而保證了信任關系。——社會轉型打破了我國傳統社會的信任機制,但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尚不健全。構建我國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既需要借鑒西方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也需要從中國傳統社會信任機制中尋求智慧。壹些學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社會的信任機制已被打破,但仍然在許多方面變相地發揮著作用,許多人還是習慣於利用熟人關系來辦事,而忽視法律、制度的作用,這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障礙。這種建立在熟人基礎上的信任機制危害很大。首先,它不是基於在“陌生人社會”中所需要的普遍主義原則。從長遠來看,這不利於“陌生人社會”中信任關系的擴展,而壹旦“殺熟”成為普遍現象,甚至會引發更大規模的社會信任危機。其次,它不利於制度建設,並導致腐敗問題、裙帶關系等。最後,它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壹些學者認為,構建我國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關鍵是要徹底消除傳統“熟人社會”信任機制的消極影響,構建“制度化信任”。因為現代社會是高度制度化的社會,制度環境是每個人最重要的生活環境。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絕大部分社會資源都是按照制度所確定的規則配置給個人的。在現代“陌生人社會”,只要人們樹立起對制度的信任,就能建立起對陌生人的信任。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這是構建我國現代社會信任機制最長遠、最基本的對策。另壹方面,壹些學者認為,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相關法律制度難以在短時間內非常完善並得到有效實施。因此,我國現代社會信任機制的構建仍然需要傳統社會信任機制中“人格化信任”的支撐,需要道德力量的約束。我們可以也應該借鑒西方現代社會的信任機制,但不能照搬,而是應該循著中國社會自身的發展軌跡,從自身的“傳統”中發展出自己的“現代”。而且,隨著人際關系的多元化和復雜化,當代西方的人際關系也開始由比較死板的合同關系變為壹種夾雜著人情的托付關系。這對當前我國信任機制的構建也是壹種啟發。在建立現代制度化信任機制的過程中,傳統的人格化信任機制仍然能夠發揮壹定的作用。壹些學者還就構建我國現代社會信任機制的具體舉措進行了探討。比如,壹些學者提出,應建立信用信息公開機制。政府、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信用體系的各個主體,應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在保護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以不同的形式公開在行政管理和業務活動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壹些學者提出,應培育信用產品供求機制。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公開的信用信息,加工出信用產品,提供信用服務,形成信用市場的供給。市場主體通過運用信用產品,作出理性決策,規避市場交易中的信用風險。還有壹些學者提出,應形成信用懲戒和褒揚機制。通過媒體加強對違法失信者的曝光和對誠實守信者的宣傳,通過法律加大對違法失信者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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