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商人的經濟實力構成了對統治者的威脅。商人富埒王侯,如進壹步將是權傾王侯,專制皇權怎能容忍?於是歷代有種種賤商的規定,這樣就形成壹個衡量社會貴賤的標準是權的大小,而不是財富的多少。在至高無上的皇權面前,皇帝可以讓貧賤者富貴,也可讓富貴者貧賤,全在皇帝壹句話。壹貧如洗的仕子,只要壹進龍門,馬上就身價百倍。在傳統的中國社會裏,“學而優則仕”是通向權力和榮華富貴的捷徑,因而仕居四民之首。商人經商獲利高,人們趨之若鶩,舍本求末,則動搖了專制皇權的國本壹壹農業的穩定。要鞏固國本,讓農民過安於艱苦的農業生活,就必須厲行抑商、賤商。不難看出,商為四民之末,乃是由傳統的社會結構所決定的。
由此可見,“重本抑末”政策的出現,是明代封建統治者為鞏固其封建統治采取的壹項重要措施。在這種政策的支配下,商人的社會地位自然就屈居末位了。
當然,明朝統治者奉行“重本抑末”政策,並不是壹概不準商業進行,而是在經濟政策上充分發揮了商品經濟對以自然經濟為主體的封建經濟的補充、調節、支持作用,使商業為鞏固其統治服務,只不過在“四民”中把商排列最末而已。朱明建國後,曾經針對宋元重稅及稅制混亂狀況進行征課清理,規定商稅“三十而取壹,過者以違令論”。洪武十三年(1380年),下令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是年,又裁撤了稅收額米不及500石的364所稅課司局。⑾又針對元末濫發紙幣,導致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狀況,於洪武七年(1374年)設寶鈔提舉司,造大明寶鈔,便利民間貿易和商人貿易。這樣,商業就在有限的範圍內得到了壹定程度的發展。與此同時,商人也在夾縫中逐漸得到發展和改變著其社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