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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時期的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官紳壹體納糧當差都說的是什麽意思?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壹,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征收的壹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壹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並入土地稅。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征錢銀。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此舉集中了征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官紳壹體納糧當差:“壹體當差,壹體納糧”或稱“官紳壹體當差,壹體納糧” 此政策是指”官員地主也必須繳納賦稅。“即廢除他們免稅的特權。

擴展資料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地方官征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征錢銀,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征納運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 ?。漢朝時,每繳糧食壹石,加耗兩鬥,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壹石加耗兩鬥增到四鬥。

雍正二年正式實施耗羨歸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余”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

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壹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壹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火耗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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