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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瑤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富川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傳統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利用以及自治縣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資源,具有壹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應當予以保護的村落。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遵循規劃先行、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村民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以下措施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壹)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分類保護,分級管理;

(二)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設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專項資金,專款用於傳統建築搶救性修繕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以及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維護修繕費用的補助;

(三)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的產業項目應當向傳統村落保護傾斜,不斷加強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

(四)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自治縣文體和旅遊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物、民間文化項目保護和合理利用,復蘇民間節日、技藝和優秀傳統文化習俗;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落實責任,保障保護發展規劃項目的實施;

(二)參與傳統村落資源的普查、項目編制和申報工作;

(三)指導村(居)民保護村落中的文物古跡、特色民居等傳統建築,改善傳統村落的人居環境,恢復傳統村落的文化空間、原有格局與形態;

(四)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工作,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定期巡查制度,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傳統村落保護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壹)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納入村規民約,督促村(居)民保護傳統建築、構築物和文物古跡,合理利用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化遺產;

(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資源的普查,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構築物等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築物等;

(三)加強對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安全防範;

(四)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五)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其他工作。第八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負責傳統建築、構築物的維護和修繕。第二章 申報和規劃第九條 自治縣傳統村落的申報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三個月內,應當會同文體和旅遊、自然資源、財政、民族宗教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列入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名錄。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申報縣級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傳統村落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說明;

(三)已經采取的保護措施和擬保護範圍;

(四)歷史環境要素和村落人居環境現狀;

(五)傳統建築、文物古跡清單。

原已列入自治區級以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名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均列入縣級以上傳統村落保護名錄,不需要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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