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砂漿DS20是指:地面砂漿,對應的是傳統的1:2.5水泥砂漿;而預拌砂漿DP15是指:抹灰砂漿,對應的是傳統的1:3水泥砂漿。
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化廠家生產的,用於建設工程中的各種砂漿拌合物,是我國近年發展起來的壹種新型建築材料,按性能可分為普通預拌砂漿和特種砂漿。
具體參照下圖:
擴展資料:
1、預拌砂漿不同類型儲存方式
(1)濕拌砂漿儲存
施工現場宜配備濕拌砂漿儲存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儲存容器應密閉、不吸水;
②儲存容器的數量、容量應滿足砂漿品種。供貨量的要求;
③儲存容器使用時,內部應無雜物、無明水;
④儲存容器應便於儲運、清洗和砂漿存取;
⑤砂漿存取時,應有防雨措施;
⑥儲存容器宜采用遮陽、保溫等措施。?
不同品種、強度等級的濕拌砂漿應分別存放在不同的儲存容器中,並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砂漿的品種、強度等級和使用時限等。砂漿應先存先用。
濕拌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不應加水。砂漿存放過程中,當出現少量泌水時,應拌合均勻後使用。砂漿用完後,應立即清理其儲存容器。
濕拌砂漿儲存地點的環境溫度宜為5℃~35℃。
(2)幹混砂漿儲存
不同品種的散裝幹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不得混存混用,並應對筒倉進行標識。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更換砂漿品種時,筒倉應清空。
筒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SB/T10461-2008《幹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的規定,並應在現場安裝牢固。
袋裝幹混砂漿應儲存在幹燥、通風、防潮、不受雨淋的場所,並應按品種、批號分別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應先存先用。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幹燥、通風、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35℃。
散裝幹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當對砂漿質量的均勻性有疑問或爭議時,應按GB/T25181-2010的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其均勻性。
2、預拌砂漿使用要求
(1)預拌砂漿的品種選用應根據設計、施工等的要求確定。
(2)不同品種、規格的預拌砂漿不應混合使用。
(3)預拌砂漿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和工程要求及預拌砂漿產品說明書編制施工方案,並應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4)預拌砂漿施工時,施工環境溫度宜在5℃~35℃。當在溫度低於5℃或高於35℃施工時,應采取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大於等於五級風、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環境條件下,不應進行預拌砂漿施工。
(5)施工單位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驗制度,並應有完整的施工檢查記錄。
(6)預拌砂漿抗壓強度、實體拉伸黏結強度應按驗收批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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