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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我國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是在高度集中計劃管理體制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雖然在歷史上曾經作出過重要貢獻,但是現在它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此,盡管多年來進行了壹些改革,但仍有壹些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夠。深化地勘工作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壹、我國原地勘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要深化地勘體制改革,首先必須對我國原地勘工作管理體制的弊端有清醒的認識:

(1)多年來,我國地勘工作壹直由國家計劃統壹管理,公益性和商業性混在壹起運行。其中由中央預算出錢,為礦山企業找礦、勘探,造成了礦產勘查和開發的脫節,使許多耗費巨資探明的礦產,難以開發利用,形成資金的積壓;同時也加重了中央財政負擔,並扭曲了礦產品成本。即我國固體礦產品生產,不攤銷中央預算出資的勘查費用,也使在微觀上地勘費的消耗得不到補償。

(2)對地質勘查實行事業管理體制,造成了探礦權屬與勘查單位脫離,不管地勘單位找礦成果好與差,都只能拿到事先規定的經費(相當於勞務費用),從而影響了他們抵禦風險和提高效益的積極性;同時也使礦業權形成虛設,名為國家(全民)所有,實為無人負責,為某些基層政府和當地村民爭相濫用提供了方便。

(3)按礦種組隊,按部門管理,形成嚴密的條條控制,割斷了地質勘查與地方經濟、區域經濟發展的緊密聯系,影響了地方政府對地質勘查的關心和支持,也使地勘單位本身深化改革和結構調整缺少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加劇了基層地勘單位對上級的依賴和上級對下級的幹預,給機制的轉換增加了困難。

(4)按行政區劃配置地勘隊伍(基本上是每個專區壹個隊),造成勘查資源(即地質勘查生產能力)與地質條件的脫節,使某些成礦條件不利地區的地勘單位,長期處於無效勞動或效益很差的境地,造成勘查資金的浪費。

二、對深化地勘體制改革的總體構想

地勘體制改革總體思路應當包括三大內容,即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地勘工作的微觀基礎;培育和發展地質勘查市場;明確國家對地勘工作的宏觀管理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壹)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地質勘查的微觀基礎,即地勘企業或地勘單位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壹般要求,應當把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二者的區別是:①公益性地質工作由政府出資;商業性地質工作由企業出資(包括國企)。②公益性地質工作是經費運作,用完核銷;商業性地質工作是投資運作,用完進入礦產品(或工程)成本。③公益性地質成果向社會開放,無償使用;商業性地質成果出資者獨占,有償轉讓。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都應當是企業,其中包括作為經營主體的國有企業,而他們追求的目的都是利潤。這就是最基本的機制。在這個基本前提下可能有三種企業類型:

(1)探采結合的礦業公司或礦山企業。它們找礦是為了自己開礦。這部分企業將由壹部分地勘單位和大部分原有的礦山企業組成。

(2)專業的礦產勘查公司或小型探礦公司。找到礦以後轉讓礦業權或用礦業權入股,以此來追求效益。

(3)從事地質勘查勞務的專業公司。它們只按合同規定承擔各種勘查勞務,包括公益性地質工作發包的項目,取得收益,不承擔找礦風險。

這幾種類型的企業可能不是截然分開的,有的互相滲透。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公益性地質工作的應當保留壹支精幹的隊伍,以不斷提高我國地質工作的研究程度和科技水平。它們的機構應當分三種情況:①管理機構。應當是事業性質的,負責把公益性地質工作任務確定下來,下達或發包出去,並監督其完成和驗收。②從事專業地質調查的直屬隊伍。它們是生產性事業單位,在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之外,也可以對外創收。③承包公益性地質調查勞務的地質隊伍。它們是綜合的或專業的具有獨立利益的企事業,公益性地質工作是它們市場的組成部分。

(二)培育和發展地質勘查市場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壹個重要特征就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這壹點對商業性地質勘查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須積極主動地培育和發展地質勘查市場。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圍繞地質勘查,可能有這樣壹些市場:

(1)礦業權市場。

(2)地質勘查勞務市場。它可能同工勘、基礎施工勞務市場融合,只是市場細分的不同。

(3)礦產勘查開發資本市場。通過這種市場,籌集礦產勘查和開發資金。

配合這些市場,還要發展中介的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資本的籌資機構。

(三)國家對地質勘查的宏觀管理

市場並不是萬能的,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基礎作用的同時,必須加強國家對地質勘查的宏觀管理。主要內容有:

(1)出資進行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摸清基本地質條件和礦產資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服務。

(2)對礦業權進行管理,對地質勘查實行區塊管理。

(3)管理地質資料,並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研究,提高我國地質工作研究程度。

(4)對地質勘查供給和需求的總量進行調節,力求保持動態平衡。

(5)根據國家資源政策的需要,制定並實施對地質勘查的各項政策等。

上述三個方面的改革,是相輔相成的,應當相互適應,不應相互脫節。

三、地勘單位的改革和改組

在理清地勘體制改革總體思路的基礎上,首先抓的應當是對現有地勘單位的改革和改組。因為它不僅關系到地勘體制改革的深化,也關系到幾十萬人的地勘隊伍的生存和發展。從改革的內容看,現有地勘單位的改革已經超出了地勘體制的改革。因為地勘單位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體制機制上的問題。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地勘單位,是事業管理體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地勘單位,除從事專業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工作少數事業單位外,其余地質工作都是企業行為。因此,大多數地勘單位要轉化為企業,實際上是企業的改革。

二是結構上的問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用行政方法配置出來的龐大的地質勘查生產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市場機制來配置已經不需要那麽多了。即大多數地勘單位(估計90%以上)要轉到非地勘產業,這是重大的結構調整。

這兩個問題是相互關聯的,第二個問題只有通過第壹個問題的解決才能解決。因為生產經營結構調整本身就是壹種企業行為,只有通過企業機制,才能給予有效的推動。所以大多數地勘單位的改革(保留的公益性地調隊伍除外),從根本上說是實行事轉企,即按國企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推進改革。

1.要從國家調整國有經濟布局中把握自己的位置。從地勘單位當前所從事的經營範圍看,均不屬於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而屬於“其他行業和領域”,即都在競爭領域之中,要通過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集中力量,加強重點,提高素質,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為此,應當以地勘局為單元,搞好產業結構調整,重點加強自己的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如地質勘查、礦業開發、工程勘察、基礎施工等。培育骨幹企業,發展規模經濟;有的則形成企業群,在市場競爭中,有分有合,突出科技開發,占領行業制高點。

2.要對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企業,實行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現產權多元化。首先是創造條件,吸收職工入股,把企業利益同廣大職工財產利益結合起來,從根本上改革企業經營機制;其次是新投入的增量資本,不再辦獨資企業,而是作為股權投入,可以在地勘單位之間相互參股,也可以同其他企業、其他所有制搞合資。通過公司制改革,重點構建好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有者對企業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會要維護出資人權益,對股東會負責,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聘任經營者。監事會對企業財務和董事、經營者行為發揮監督作用。經營者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負全部責任。

3.要從實際出發,放開搞活小型企業網點。對大多數地勘局來說,“放小”應堅持以地勘單位(地質大隊壹級)為主體,統籌考慮,加強領導,大膽推進;應堅持與產業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相結合,有利於以局為單元的主導產業、支柱產業的形成;應堅持與實施再就業工程相結合,采取各種措施,有利於人員分流;應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所有者權益。“放小”要采取多種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合夥經營、產權出售、引資嫁接、企業兼並、租賃經營、承包經營、委托經營等。通過“放小”,國有資本要退出或者轉為債權,實現產權制度的改革。

4.要努力減輕新辦企業社會負擔。在實施公司制改革和放活小型企業網點的同時,對原地質大隊的基地進行改造,使其逐步形成物業管理中心。它的主要職責是:①負責基地房地產及公***設施的維護管理;②負責原地勘單位承擔的社會職能,如子弟學校、職工醫院、托兒所、食堂等管理;③負責離退休人員及下崗人員的管理;④接受委托管理小型企業網點等。在經濟上對物業管理中心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經費包幹,最終過渡到企業,交到地方,並入當地社區管理。物業管理的所有服務都是有償的,收費標準要公平合理,經營批準。

5.要探索國家對地勘局、地勘局對所屬企業股權管理的有效形式。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在地勘局(也可以改總公司及集團公司)這壹級,爭取省政府授權經營,對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地勘局對所控股、參股的企業,則代表出資人,行使所有者的權益,確保出資人到位。此外,地勘局在地勘單位由事業向企業轉化的過渡期,還負有管理地勘費分配、管理除股權之外的國有資產、管理離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的職責。

除上述大多數地勘單位之外,對“中央和省壹級保留壹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地勘單位,也要進行改革。其體制設計大致可分為三類:

(1)地質調查管理機關,包括國家地調局及派出機構。它是純事業單位,負責國家確定的地質調查任務的下達式發包、監督執行及成果驗收。

(2)國家地調局直屬的專業地質調查(或科研)機構。它是生產性事業單位,實行預算管理。按照下達的任務編制經費預算。按照確定的任務和預算開展工作,並進行考評。這些單位在確保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也可以開展對外有償服務,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生產要素,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增加單位的效益。

(3)與國家地調局有項目聯系的地質調查機構。它們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科研單位或大專院校。聯系的方式也是多種形式,有的發包招標,有的委托承包,有的長期合作。對項目聯系單位,地調局可以提出資質要求,公平競爭。公益性地質調查,實行項目聯系,有利於充分利用生產要素,提高專業化水平。這符合我國地質勘查生產能力供大於求的實際。

地調局對直屬事業單位和項目聯系單位,在管理上必須有所不同。前者,在經費上應當管得嚴壹些,防止挪用和流失;後者,在質量上應當嚴格把關,在價款使用上不能幹預,只要按合同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即應當承付價款。

省(區、市)地勘局現階段均是省直屬事業單位,同時又要帶著地勘隊伍,實行企業化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從省(區、市)爭取壹定的事業職能,從而長期保留事業單位性質,應當不要放過。但不能因此放松對所屬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的推進。

四、培育和發展地質勘查市場

對於地質勘查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可能是地勘體制改革中最薄弱的環節,無論是對它的內容、對它的運行規則,還是對它的作用,都知道的甚少。現在,人們對公益性地質勘查市場好像有所認識,大家都去爭這塊。但是對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卻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據有關人士介紹,在國外,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容量占市場總量的80%。所以必須大力開拓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這項工作如果抓好了,很可能促成地勘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從當前實際情況看,搞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應當把重點放在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這兩個方面。

可以把礦業權市場稱之為礦地產市場。為了建立和健全礦產產市場,首先要制定市場規則。壹般包括兩大類:壹類是體制性的,主要是承認和維護財產所有權的法制制度,以保護市場運行主體的財產所有權及其收益不受侵犯。正是在這壹點上,當前還不夠嚴肅,雖然《礦產資源法》對礦業權的規定已經實施兩年多了,但是礦業權遭到侵犯的事例還時有發生,而這個問題得不到法律的強有力的保護,礦業權市場的形成和交易是很難的。另壹類是關於市場活動的法規和條例,包括進入市場的各主體的行為規範,以及處理各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準則,以明確市場上什麽是可以做的,什麽是不可以做的。在建立健全市場規則的基礎上抓好典型,以點帶面推進礦業權市場的發展。

關於礦業資本(資金)市場,我們還比較陌生。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正是通過它來籌集礦產勘查和開發資金,是礦產勘查和開發最重要的運作方式,而在我國至今尚未啟動。所以對它應當給予特別的關註。建議國土資源部把它列為壹個重要專題,組織地質經濟專家和金融專家開展研究,提出方案。今後,如果礦產勘查和開發缺少資金,不應當向中央財政要,而應當向這個市場要。

五、國家對地質勘查工作的宏觀管理

市場經濟要求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機制,對市場運行實行導向和監控,彌補市場調節本身的弱點和缺陷。基於這個要求,地質勘查的宏觀管理應當重點抓好如下幾個方面:

1.努力保持地質勘查需求和供給的平衡,防止大的失調。當地質勘查供給能力大於需求時,要采取對策,壹方面限制新的供給能力進入這個市場;另壹方面要實行某些優惠政策,刺激地質勘查需求的增加。當地質勘查需求旺盛而供給不足時,則采取相反的對策。當前我國的情況正是地質勘查生產能力的供給和需求嚴重失衡,供大於求的局面已經持續多年了,但是對此既缺乏科學的調查分析,更缺乏強有力的調控措施。現在應當是切實加強的時候了!

2.對市場調節不起作用的領域,或經濟效益不十分明顯但社會效益比較好的領域,由國家預算出資進行。比如:提高全國地質研究程度,可以給微觀礦產勘查開發和基礎工程建設帶來良好效益的地質工作,就不能指望由市場來調節,而必須依靠國家來進行。再比如:國家為了扶持某些地區或某些礦種的開發,而需要提高某些區塊的地質工作程度,借以起引導作用,也要由國家出資來進行。但這種出資不宜代替企業去獨立搞項目,而是通過補貼這個“杠桿”調動企業的資金,***同搞普查。

3.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對地質勘查進行管理和監督,以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正常勘查秩序,防止重復浪費。如:實行區塊管理,防止爭搶礦點和同水平的重復工作;實行地質資料匯交制度,以利於提高整個國土的地質研究程度;實行嚴格的礦權交易制度,保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等。這些工作有的已經做了,有的做得很不夠。

4.通過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地質研究程度提高,向國內外礦產勘查和開發者無償提供優質的地質信息;通過地質勘查信息網絡的建設,向國內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客戶提供國外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信息。這些有許多還有待加強。

5.在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的情況下,商業性地質勘查投入應當進入礦產品或相應工程的成本之中。這本來是順理成章的事。但是在我國,由於長期實行由國家財政包攬大部分地質勘查投入,所以在固體礦產品中都沒有把這部分費用計入成本,這既扭曲了礦產品成本的構成,也使地質勘查的再投入缺少資金儲備。建議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此作出政策性的澄清。

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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