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精神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選擇締約者的自由、決定締約的內容與方式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其他不包含。
1、契約平等精神是指締結契約的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締約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互為對待給付,無人有超出契約的特權。
2、契約信守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約從習慣上升為精神的倫理基礎,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和“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在契約未上升為契約精神之前。
人們訂立契約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約的訂立采取的是強制主義,當契約上升為契約精神以後,人們訂立契約源於彼此的信任,當契約信守精神在社會中成為壹種約定俗成的主流時,契約的價值才真正得到實現。
3、契約救濟精神是壹種救濟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們通過契約來實現對自己的損失的救濟。當締約方因締約方的行為遭受損害時,提起違約之訴,從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終的保護,上升至公法領域公民與國家訂立契約,即憲法。
契約精神的重要內涵包括4個方面: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契約精神的重要內涵不包括除此之外的內涵。契約救濟精神是在商品交易中人們通過契約來實現對自己的損失的救濟。契約精神不是單方面強加或脅迫的霸王條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守信精神。
契約精神註意事項
契約是主體之間達成的合意,具有自由、平等、誠實、守信的基本內涵。基於契約關系產生的契約精神是社會主體主動、善意地遵守約定和規則,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公***利益的思想觀念。
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意識規範,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的重要要求。”契約精神蘊含著豐富的傳統文化內涵,有必要對契約精神的淵源進行梳理,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結合新時代新形勢的要求創新契約精神培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