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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病假規定

法律主觀:

(壹)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誌備案。(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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