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資金對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支持。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有關工作。第五條 文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中發揮專業優勢,參與做好相關工作。
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按照組織章程和行業規範,做好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第六條 開展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社會公眾文化素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認定管理第七條 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制度。具體認定工作由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承擔。
省人民政府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承擔具體認定工作的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建立由省內外工藝美術大師、民間技藝能工巧匠、專家學者等組成的省工藝美術專家庫;制定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的屆次、種類、條件、數量以及專家評審等程序作出規範。第八條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認定管理辦法開展認定工作,公布認定屆次、種類、條件、數量、程序等,接受申請,組織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予以認定。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從省工藝美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第九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認定申請,由從事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向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提出。
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申請,由從事工藝美術制作的個人向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提出。第十條 工藝美術中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主要以傳統工藝流程制作生產的品種和技藝,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藝術風格、主要原材料、工藝流程、技術特點等材料。
工藝美術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珍品。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作品實物照片、材質說明、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說明等材料。
長期從事工藝美術制作,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行業內享有盛譽的個人,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工藝美術從業經歷、代表作品、技藝特點說明等材料。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接受申請後,應當公示申請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第十壹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自申請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個月內,采取投票、評分、現場考核等方式進行評審,出具評審結果。第十二條 評審結果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進行處理,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第十三條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公示結果,分別對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予以認定。
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公布名錄、頒發證書。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公布名錄、頒發證書。
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授予稱號、頒發證書。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授予稱號、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