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三類特殊企業。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外,對於2008年以前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有特定的處理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的確定原則如下: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綜上所述,我國對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廣告宣傳費用時應註意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符合扣除條件。通過合理使用廣告宣傳費用,企業不僅可以提升品牌形象、銷售額和市場份額,還能降低稅負,提升企業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