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國與世界
賀衛方教授以“司法改革:中國與世界”為題,指出:司法改革不僅是中國的話題,也是世界各國***同的話題。當今的司法改革有三個發展趨勢:第壹,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差異開始淡化;第二,民族意識、宗教沖突和本土文化興起;第三,貿易自由化使各國在法律方面的交往日益方便,國外的法學知識對中國的影響也日益廣泛。中國的司法改革有如下幾個特點:第壹,中國司法改革的特點是社會主義因素占主導地位;第二,職業主義的興起是過去10年最令人矚目的現象;第三,外來知識持續引入,但不斷受到本土文化的阻卻,表現在:訴諸人心的觀念、官方權力的過分依賴及後現代法學思潮的影響。
方立新教授對賀衛方教授的發言做了回應,認為:中國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顯著進步,其表現就是司法獨立觀念獲得學者們的普遍認同以及司法考試的成功。同時,也應註意兩個方面的問題:第壹,司法精英化應與民主化相結合;第二,要註重精英化與專業化之後的人權保障。
鈴木敬夫教授就日本對韓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治安法進行了主題發言:首先,介紹了日韓合並前治安法的特色;第二,思想犯處罰規定的產生;第三,朝鮮審判程序的簡單化;第四,臺灣的刑事司法與壹審終審制。
張中秋教授認為:對司法制度深入研究的同時,還應進壹步提升研究的層次:第壹,應從制度研究走向類型研究;第二,研究外國司法制度應與中國司法制度的背景知識雙向互動與透視;第三,對外國司法制度應進行更深入與系統的研究。
費安玲教授以“羅馬法研究與中國民法典”為題做了發言,認為:法制史的研究對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設計十分重要。在我國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羅馬法研究可以給我們以啟迪。它不僅僅可以給我國民商法提供制度淵源,更能提供人文關懷的思想和理念淵源。這是我國百年民商法文化所追求的。目前我國法學界存在著兩種文化沖突現象:提倡全面國際接軌與突出中國特色。對此,我們應進行深刻反省。
徐國棟教授對法學階梯的兩個片段進行了分析。首先,簡要介紹“品詞”研究方法與所用文本;第二,以往對兩階段論的解釋;第三,馬克思主義與上述兩階段的轉換關系;第四,兩階段論的意義;第五,退化論的矛盾;第六,退化論對希臘文化的影響;第七,退化論對現在的影響;第八,自然法的高級法地位的由來。
英美司法制度改革
李紅海博士就普通法司法技術對我國司法實踐的借鑒意義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指出:司法技術就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所運用的技術,它對於司法獨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並能推進基層司法實踐,使我國司法制度適應WTO規則的要求。司法技術的內容包括:區別技術、尋找案件爭執點技術、價值之爭轉化為工具之爭技術等等。司法技術是壹種個人的體驗,我們應從個人的經驗中總結出壹般性知識,將別人的經驗總結成壹般性知識,再轉化為個人經驗,進而把自發的東西轉化為自覺的認識。
高鴻鈞教授認為:正當性規則來自於經驗和社會***同體,所以,應當避免統壹的制度設計;英國普通法從實踐中來,偏重經驗,而中國則相反。
方立新教授認為:法律技術對強調司法職業的專業性具有重大意義;司法人員的法律信仰比技術更重要;我們對西方司法制度的借鑒,應分清其優劣,不能絕對化。
李擁軍老師認為:陪審制度是美國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壹,也是現代美國司法公正的象征之壹。民主信仰、個人主義和反權威精神、正當程序、判例法體系是美國陪審制度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事實上,它自身的良好機制為實現司法公正發揮著積極的功能。但是,它的壹致裁決原則、感情因素的幹擾、訴訟效率的低下等問題也對司法公正的實現有壹定的不利影響。
李昌道教授認為:陪審制度應與其他制度配合起來使用,例如,訴訟制度、律師制度、證據制度及法律理念的配合。在橫向方面,美國陪審制度不僅應與英國相比較,而且應與德國參審制相比較。另外,美國陪審制度中的壹致裁決制度馬上要取消了,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關註。
高尚老師認為:美國陪審制度中有許多具體制度很值得我們研究。陪審制與中國司法制度的兼容存在著問題,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我國陪審制與美國陪審制的民主功能的理論基礎不同;其次,兩者的融合存在著文化背景的障礙,包括四個方面:服從權威、法院決定、陪審團的非職業化傾向未能改變我國法官職業化弱點、陪審員行為不當之救濟方法的缺失;再次,我國目前的司法狀況不適合實行陪審制度,應該走類似於日本的第三條路。
賀衛方教授認為:陪審團制度是全世界法學家都感興趣的問題,但陪審制度離開英語國家卻無法很好的生存。英美陪審制度的最大作用在於減輕和推卸司法責任。
蔣巖波教授認為陪審制度不存在效率低下問題。從時間上看,連續審理可以加快審判速度;從金錢上看,陪審制度可以減輕訴訟成本。因此,就整個制度上考慮,它是符合效率價值的。
賀衛方教授認為應註意以下問題:第壹,英國法律職業的保守與改革問題;第二,英國的律師職業和法官職業的關聯性;第三,英國法律研究中怎樣尋找理論的問題;最後,英國的法律職業與中國社會的關聯。
董茂雲教授指出:司法制度的變革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而民族性是主流;司法制度的變革既受傳統文化的支撐,又受其制約;中國不應移植辯訴交易制度。
周偉文教授認為: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未必是壹對對立的價值。目前我國司法的不公正很少是由追求效率而造成的。美國對辯訴交易的接受在於其憲法精神,強調契約自由精神。而我國的憲法精神與其不同,所以無法簡單地按照我們的標準來判斷其好與壞。
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
曲陽老師以“法治理念變遷與司法制度改革”為題進行了主題發言,指出:當今日本的司法改革並不只是單純的制度層面的改革,它已深入到了法治理念的變遷,並由此啟動了司法制度的諸多變革。此次司法改革在理念上的變化主要有:確立“法的統治”理念;司法是支撐“公***性空間”的支柱。日本司法改革對中國的啟示是:理念先行;司法改革的定位;學者的作用;強化司法在社會中的地位。
彭勃老師認為:日本三次司法改革具有不同的特點:明治時代的改革廣泛引進西方制度,自上而下地進行改革,與政治改革同步;二戰後的改革,主要模仿美國,在外來壓力下被動接受,也是和政治改革同步;本次改革,也主要以美國模式為主,但是,它屬於自下而上的改革,而且與政治改革脫鉤。
李道剛教授提出以下觀點:第壹,日本在引進西方司法制度時是縱向的,而中國則是橫向的;第二,現代法治國的概念有所變化,開始從形式轉向了實質;第三,司法改革不應進入相對主義的誤區。
鄧曾甲教授認為:日本臨時司法改革意見書及圍繞它而展開的爭論,是日本在戰後美國主導下的法制民主化之後,由日本政府自主進行的第壹次司法改革。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法曹壹元化制度和改良司法制度的具體措施,重點有三個方面:改善法官待遇與地位;裁判程序的合理化;改革簡易程序。
馮卓慧教授認為:日本國民積極參與了司法改革,尤其是律師。而中國的律師由於素質等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改革之外。我們應當提倡“大司改”概念,將律師制度的改革納入到司法改革中,提高律師素質。
李紅海博士認為:在法治問題上,英美與德國是不同的,英美是由開放到民主再到提倡人格尊嚴,而德國則是壹人監督下的法治國。在這壹點上,中國與德國相似。
郭誌祥教授認為:日本的法治進化過程與中國相類似,建立法律***同體是必要的。中國應當學習西方以建構自己的法律體系,法律的成長必須有市民化的基礎。
王曉鋒碩士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日本1923年陪審法的結構內容以及缺點,從法律移植的角度分析了日本陪審法失敗的原因以及日本司法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任強教授認為:西方國家的陪審制度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自生自發秩序在中國是不存在的;黑格爾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理論在中國也是行不通的。
陳頤老師認為:以日本陪審制的起伏為鑒,我國目前的司法改革運動似乎不宜從壹個極端走向另壹個極端,可以考慮在司法過程內部采用類似於“混合政體”的模式,從而融合司法運作中的精英因素與平民因素。
張銳智教授論述了美國司法審查制在權力監督中的作用,認為美國的司法權對立法、行政權都有較強的制約。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中的“憲法至上”、“監督權力”、“依法治國”等精神和具體制度對完善我國法治具有壹定的啟示意義。
張文政教授認為:法律是有時間差的;司法審查是個法治主義問題;違憲審查和權力制衡的精髓在於“民主至上”。
亞非地區司法制度改革問題
何誌輝老師以“口頭非洲法:從司法看傳統習慣法文化”為題,指出:從司法依據看,非洲習慣法並沒有書面文本,司法過程也沒有書面程式;而習慣法文化的口頭傳播和發展,表現為豐富的口頭文化。這種口頭性的習慣法,蘊涵著非洲人民長期積累的司法經驗與智慧,頗具研究價值。
夏新華教授認為:口頭非洲法是對非洲法律文化總結的壹個部分,具有本身的特色,但它只有在司法層面上才能體現正義價值。
洪永紅教授認為:口頭非洲法是最具有特色的壹個法律現象,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研究有借鑒意義。
徐國棟教授贊成何誌輝老師的研究方法,但對其研究視角卻持不同觀點,認為以殖民者的視角來研究非洲法是不可取的。何文所稱的習慣法在本質上是制定法。同時,徐教授對“非洲法”的名稱提出了質疑。
中國司法考試與法官制度
冷霞碩士對近代中國的司法考試制度進行了分析,認為:近代中國司法考試制度的目的在於選拔司法人才,與現今司法考試制度形成法律職業***同體和強大的司法力量的目的不同。而這壹目的也就決定了近代中國司法考試制度優缺點並存的特征。
王健教授指出:近代中國的司法考試是個發展的過程,而收回治外法權貫穿於整個近代中國的法制發展過程之中,這是我國近代法治發展的重要特征。
龔汝富教授認為:民國時期的中國已經出現了壹些法律精英;馮卓慧教授認為:司法考試可以起到指引法官擴大知識面的作用,而我國自清末以來就有這個傳統。
余輝老師以“中國法官制度:發展與變革”為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在中國社會轉型、體制轉軌背景下展開的法官制度改革,其基本趨勢和總體發展走向是日益淡化法官的行政性和大眾化色彩,不斷強化法官的專業性和精英性特征。
徐靜琳教授認為: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亮點。司法獨立應包括三方面內涵:司法權獨立、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但是,法官應當平民化。
朱曉 博士認為:除了從制度變遷的角度考察我國法官制度的變革外,還應從法官和研究者的視角來考察我國的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