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民商法”是采取“民商合壹”的立法模式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它包括總則(《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主要是合同法)、婚姻家庭繼承法、知識產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以上這些主要都是傳統意義上的民法體系;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其中後五個法律還是金融法(經濟法的下位法)的組成部分。
民法又包括財產法和人身法。
1、財產法,從民法理論上講由物權法、債法組成。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取得、變更、消滅,以及占有制度、***有制度、相鄰關系。債法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履行、債的轉移、債的保全、債的消滅等。
2、人身法由人格權法和親屬法組成,其中“身”是指親屬身份。人格權法規定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法律規範。親屬法在我國是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關於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