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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的基本規定

(壹)匯兌的必須記載事項

包括:

(1)表明“信匯”或“電匯;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匯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壹的,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帳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須是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匯兌憑證的金額、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項的更改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單位匯款人在匯兌憑證上的簽章必須是該單位預留銀行的簽章。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款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帳戶的證明。

(二)匯兌的其他規定

1.收款人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帳戶的,應在匯兌憑證上註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 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款項的,應註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

2.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匯款人應在匯兌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款金額,未填寫現金字樣的,不得支取現金。匯款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辦理現金匯兌。

3.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註欄註明“不得轉匯”字樣。委托匯入銀行辦理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匯入銀行必須在匯兌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

4.轉匯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5.匯入銀行對於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或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後,兩個月仍無法交付的,應主動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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