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傳統壹般是指經過歷史沈澱並沿傳至今的關於法的社會態度、信仰、習慣和制度,它不僅僅屬於過去,對現在和未來都能夠產生重要的影響,體現了壹個民族的法的精神品格和價值理念。中國的法律傳統有其自身的特點,如以儒家思想作為法律的指導思想,強調人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以和諧作為法律的核心目標;司法與行政基本上合二為壹,行政兼理司法;制定法發達,法律形式多樣等。學習法的傳統對我們認識了解法有很大的幫助。
二、法的傳統與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壹個含義非常廣泛的概念,是文化的壹種具體形態,壹般指法律規範、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實施在內的法律實踐,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同時也指人們關於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態度、心理、知識、習慣、理論。法律文化是法的傳統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內容,壹個國家的法的傳統更多的是通過法律文化,尤其是固有法文化表現出來的。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形態部分與法的傳統更有著密切的關系。
在不同國家和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法律文化會有很大差異。有時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法律文化的某個因素上,有時則表現在多種因素上。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別往往可以成為劃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標準,如按照法的淵源和結構的差別可以分為習慣法法律文化、法典法律文化、判例法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有其獨特的內在結構,包括制度形態的法律文化和觀念形態的法律文化兩部分。法律規範、法律制度以及組織機構及其設施等制度形態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現了法律文化的外在內容、物質方面,觀念形態的外化物--制度形態的法律文化,它主要在於建構壹定的法律調整機制。
法律心理、法律習慣、法律意識、法律理論、法律思想體系等觀念形態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現在法律文化的內容、精神方面,展示了人類關於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動。當代中國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這樣幾種法律文化的影響,即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蘇聯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來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它是混合的、多樣的。
三、法的傳統與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泛指人們對法律特別是本國現行法律的態度、心理、觀點、知識和思想的總稱,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壹種。具體包括,人們對法的產生、本質和作用以及發展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理解、解釋、態度和情緒,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義務的認識,對人們行為的合法性的評價,以及人們關於法律的知識和修養等,凡是涉及到與法律相關的都可以包括在內,內容非常廣泛。
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的內在部分,也是法律傳統的重要內容。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最內在的深層次因素。壹般地說,可以將法律文化分為物化的、制度的與觀念的三個層面。比較而言,觀念層面的東西是最為深刻和持久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物質表現,不僅是壹定法律觀念、包括關於法律的傳統觀念的反映,而且只有與壹定的法律觀念結合起來,才能構成法律文化或作為法律文化而存在。同時,法的傳統之所以可以延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意識強有力的傳承作用,但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卻相對比較穩定,具有壹定的連續性,因此,法律意識可以使壹個國家的法律傳統得以延續。
另外,法律意識與其他社會意識壹樣,有其相對的獨立性,表現在:第壹,它不是消極地被社會存在所決定而是積極地反作用於社會存在;第二,法律意識的發展具有歷史繼承性,每壹歷史時期的法律意識都與以往的思想成果有著聯系和可以繼承吸收的關系;第三,它同其他社會意識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第四,法律意識可以相對地落後或超越於社會存在,走在經濟發展的後面或前面。
法律意識,我們知道有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心理它是屬於感性階段的法律意識,法律思想體系是屬於理性階段的,所以法律心理人人都有,只要是精神健康的人,法律思想體系可能是資深的專業的法律人士才有。法律心理直接與人們日常的社會生活、法律生活相聯系,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壹種表面的、直觀的、不系統的認識,是對法律現象的壹種自發的反映形式,法律思想體系是在對法律現實感性認識與心理活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主觀觀念和理性認識。
在法律生活中,法律意識有重要的作用:第壹,在法的演進過程中,法律意識起著傳承人們關於法的思想、觀點和知識的作用;第二,在現實的法律創制過程中,法律意識也具有壹定的知道作用;第三,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法律意識同樣具有重要作用。
四、法系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法律的涵義和劃分標準並無壹致的觀點,壹般認為法系是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對法所作的分類,凡屬於同壹歷史傳統的法就構成壹個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國家和地區的法的總稱。西方法學界通常認為,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這兩個法系也是我們要重點學習了解的。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誌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幹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壹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原先英國通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和羅馬法在當地也有壹定影響。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入侵後,隨著土地轉入諾曼貴族,在加強中央集權王權的同時,英國國王派官員至全國各地進行巡回審理,並逐漸建立了壹批王室法院,以後通稱為普通法院。這些官員和法院根據國王敕令,並參照當地習慣進行判決。在這種判決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壹套全國適用的法律,通稱為普通法。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英國法系采取不成文憲法制和單壹制,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美國法系采用成文憲法制和聯邦制,法院有通過具體案件確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公民權利主要通過憲法規定。英美法系的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由於形成的歷史淵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內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別。
第壹,法的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壹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制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後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第三,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壹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即使後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範化。
第四,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壹般采用審理方式,奉行幹涉主義,訴訟中法官居於主導地位;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隨後按照有關規定來判決案件。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壹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事實加以比較,然後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第五,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這種不同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學傾向,大陸法系主要表現為理性主義的傾向,英美法系則更多的體現了經驗主義的特點。
需要引起我們註意的是,兩大法系之間的差別是相對的。進入20世紀後,這兩種法系已相互靠攏,它們之間的差異已逐漸縮小,融合也在發生,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認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國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斷提高,但差異將是長期存在的,某些歷史上形成的不同傳統還將長期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