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如7-9世紀意大利《羅得海法》10世紀《阿馬斐表》12世紀《奧尼朗法》14世紀《海事法集》19世紀,海洋法律制度開始由國際條約確定下來。
20世紀以後,海洋法律原則和規則日益完善,發展成為國際法中壹個獨立的分支。人們在海洋上的活動和各國對海洋提出的各種權利要求,在海洋上形成壹定的法律關系,這些關系需要海洋法規則來調整。海洋法的主體也主要是國家,個人和法人也在海洋上參加活動,但他們是在其該國或國籍國的授權和擔保下進行的,個人在海洋法律關系中所承受的權利和義務,是其該國接受條約義務拘束的結果,個人不是海洋法的主體。海洋法的規則大部分是國際習慣法規則。
1958年聯合國第壹次海洋法會議(日內瓦會議)把傳統規則加以編纂和發展,制定成為四個公約:《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大陸架公約》,這四個公約是現行有效的條約。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於通過並對各國開放簽字的《海洋法公約》是歷史上第壹個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約已有159個國家和實體簽字,批準的國家達到公約規定的生效標準,於1994年1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