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矸石,是指煤礦在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等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含碳巖石,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
3、煤矸石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進行井下充填、發電、生產建築材料、回收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築路、土地復墾等。
矸石的堆存,必須采用分層填埋、逐層壓實的方式,壹般3至5米的矸石必須用1米左右黃土層進行隔離,碾壓壓實,杜絕由下而上順坡傾倒;采取控制煤矸石高度和坡度(最好小於30度)、表面壓實、黃土覆蓋結合局部註漿等工程措施,有效控制矸石山自燃;同時必須穩定坡面,修建馬道,便於機械施工;砌築擋墻,防止矸石塌方。治理後矸石堆場,要呈梯田狀,從地面開始每隔高差5米做壹條馬道,用以治理期間的施工通行以及治理後對矸石山的維護作業,馬道之間邊坡坡度為30°。同時馬道內側設置壹條排水溝,用以排除矸山上的雨水,馬道排水溝之間由邊坡導流渠串聯起來,最終將雨水匯集排走。坡削坡整治後,首先坡面采用碎矸和黃土分層碾壓,然後進行黃土覆蓋碾壓護坡(壹般覆蓋厚度要求在0.8至1米),以便綠化種植林草。修建排水溝,匯集降雨,避免雨水沿坡面流淌過程中沖刷覆土,防止矸石外露自燃。
洗煤、儲煤企業的煤矸石必須達到以下整治要求:
1、場所要求:貯存、處置場必須規範設計攔矸壩、排洪溝、滲水收集、防滲、防塵等設施,做到措施到位、設施完善,且要滿足環評批復要求;對項目環評未批準建設煤矸石貯存、處置場且有矸石排放的企業,需履行相應的環保手續,建設完善的貯存、處置場。
2、處置設備要求:配齊相應的灑水、推平、碾壓、覆土等機械設備。
3、處置管理要求:制定嚴格的貯存、處置操作規程和流程,制定管理制度,專人負責管理,確保日常處置措施做到分區、分層、灑水、推平、壓實、覆土等,達到防滲、防塵、防自燃要求。
4、完成整治場所或封場後的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相關要求,科學合理使用苗木綠化和恢復植被。
法律依據:
《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煤矸石,是指煤礦在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等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含碳巖石,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本辦法所稱煤矸石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進行井下充填、發電、生產建築材料、回收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築路、土地復墾等。
第三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實行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術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壹,加強全過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