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的基本特征是物質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確的內在屬性及特定的存在方位;物證具有案件與調查對象的同時聯系性;物證具有不可替代性;物質具有較強客觀性和可靠性;物證具有較強穩定性;物質具有證明的被動性和片段性。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內在物質屬性及其存在方位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體和痕跡。物證的物體形式通常是以固態、液態和氣態形式體現;物證的痕跡形式是指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壹個客體留在另壹個客體上的印跡。
擴展資料:
在物證收集、固定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物證收集種數不全面、物證來源不清晰、形狀特征記載不具體、文書制作不規範、程序履行不嚴格。
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壹是對物證的收集不夠全面、徹底。應該發現、提取的物證,因疏忽大意而沒有發現、提取,存在遺漏物證的情況;二是提取、扣押的物證,沒有註明從何處提取、扣押,或者標註不夠具體、準確,導致物證來源不清。
三是提取、扣押物證相關筆錄記載的物證發現、提取的位置和現場照片、錄像反映的位置不壹致;四是相關筆錄記載的物證的性狀特征與提取、扣押清單中的記載或實物特征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