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不同
招投標是招標投標的簡稱。招標和投標是壹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投標是壹種國際慣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應用技術、經濟的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的作用,有組織開展的壹種擇優成交的方式。
競標基於傳統的競標方式,即賣家將所售物品賣給最高出價者。
二、流程不同
招投標:
1、招標人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
2、招標工作啟動。
3、招標公司協助招標人進行招標策劃。
4、招標公司在招標人配合下,根據招標策劃編制招標文件。
5、招標人確認後,招標公司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
6、獲得招標文件後,投標人應研究招標文件和準備投標文件。
7、招標公司在開標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8、招標公司組織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標。
9、評委會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和澄清,確定中標候選人。
10、招標公司根據評標報告發出中標、落標通知書。
11、中標人根據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競標:
1、 查名受理
2、名稱核準
3、工商註冊申報
4、法人營業執照
5、組織代碼
6、稅務登記
7、領取發票
擴展資料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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