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提出了三種正式的政治支配和權威的形式:魅力型支配(家族和宗教)、傳統權威(宗主、父權、封建制度)、以及官僚型支配(現代的法律和國家、官僚)。韋伯主張歷史上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的關系多少包含了這樣的成分。 他認為魅力型權威的不穩定性必然導致其被迫轉變為“常規的”權威形式,也就是傳統或者官僚型支配。同樣的,他也註意到在純粹的傳統型支配裏,對於支配者的 抵抗到達壹定程度時便會產生“傳統的革命”。因此韋伯也暗示了社會會逐漸朝向壹個理性合法的權威架構發展,並且利用官僚的架構制度。盡管韋伯龐雜的著作中暗示這種社會的理性化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他自己十分小心避免進化論與目的論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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