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1996年底,美國政府發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壹文,其中關於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觀點是:只有當個人隱私和信息流動帶來利益取得平衡時,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上的商務活動才可能興旺起來。“政府支持私人企業開發有意義、使用方法簡單的隱私權自律機制。對於自律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將與產業合作,***同研討解決策略。”該文表明了美國政府對互聯網商業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主要采取行業自律、減少法律限制的態度。美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為了鼓勵和促進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避免給網絡服務商施加過多壓力。
2.軟件保護模式。這主要是采用技術的手段,,由互聯網消費者自己選擇、自我控制為主的模式。該模式是將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希望寄托於消費者自己手中,通過某些隱私保護的軟件,來實現網上用戶個人隱私材料的自我保護。
3.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規制模式。這種模式由國家通過立法從法律上確立網絡隱私保護的各項基本原則與各項具體的法律規定、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濟措施。如歐盟1995年10月通過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要求歐盟各國根據該指令調整制定本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
以上三種保護模式各有利弊,行業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國為代表的有關國家的隱私權觀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礎之上的,其有利於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但在發生利益沖突時卻容易引發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而軟件保護模式依賴相關技術的發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立法規制使網上用戶的個人隱私更容易得到保護,但另壹方面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定義務,有可能傷害其進行網絡服務的積極性,從而阻礙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學者認為可以采取三者相結合的保護模式:以立法規制為主導,輔之以行業自律和技術。 從目前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來看,隱私權並未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壹項獨立的人格權。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
護也沒有形成壹個完整的體系,其依據僅是《憲法》所確立的保護公民人身權的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個別條款。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及199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隱私權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間接保護的方式明顯不能全面保護個人隱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頒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隱含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內容,這不失為壹種立法的進步,但仍未從法律上明確隱私權作為壹項獨立民事權利的地位,這又不能不說是壹種遺憾。關於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施行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網絡隱私權比較成形的法律,僅是在壹些部門規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本處於壹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學界對我國網絡隱私權的立法完善的建議:
1、采用綜合模式,制定壹些行業標準
從網絡隱私權的立法趨勢上來看,現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兩種。立法模式可以較好地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但單純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縛網絡經濟的發展。我國網絡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尚不成熟同時考慮到我國的法治體制和壹貫的法律傳統,應采用綜合模式兼采兩種模式之長處。可以先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壹些行業標準。
2、制定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專門法律
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利由法律明文確定下來,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立法壹直忽視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憲法》也只是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權受保護。《民法通則》也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司法實踐中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譽案件處理,公民不能單獨以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進行起訴。應加強針對網絡隱私權的專門立法,我國現有的法規都是國務院下屬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階較低,不能有力的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另外全國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護網絡隱私安全的法規或規章制度,但我們知道網絡是沒有區域限制的,很多網絡侵權案件甚至是跨國界的,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護作用。所以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網絡與人們的生活聯系越來越緊密,急需壹部全國性的針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專門立法,使得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有法可依,同時也使得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補償。
3、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使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切實可行
首先,在侵權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文,規定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民事責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隱私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特別要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其次,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侵犯隱私權罪”這壹罪名,使嚴重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強其威懾力。最後,行政法律法規應強化工作人員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工作的原因,行政機關很容易收到公民相關的個人信息,所以強化行政人員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意識尤為重要,對其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應予嚴懲。
4、加強行業自律和政府管理。由於網絡信息的虛擬性,以法律法規的剛性去管理必然會影響到網絡的順利發展,所以,在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對於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業自律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識。壹方面,經營者對於隱私權的保護負有絕對的義務,其內容應該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義務,合法收集義務,依法使用義務和防範泄密義務。經營者應切實貫徹實施,即壹旦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從制度上保證網絡用戶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壹種真正的互信關系。另壹方面,明確政府角色定位,構架促成市場自治和行業自律的主導型與服務型相結合起來的政府。從政府管理的性質和方式講,社會主義國家對經濟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幹預,是作為壹種內部力量,且是作為壹種內部領導力量進行管理的,而不是從外部介入幹預的,所以,政府重在引導,培育和規範,是站在經濟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國的網絡行業的,以網絡的方式管理網絡,從而實現科學的,經濟的,互動的和可操作的管理,實現合法自律。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3年11月26日壹致通過了壹項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決議。這項決議由巴西和德國發起,在美國被曝大規模監聽各國的背景下提出。
巴西大使表示,該決議第壹次確立了人權在網絡上也需要保護。德國大使則反問道:“在數字技術的世界裏人類隱私權還受到保護嗎?技術上可行的事情就應該被允許嗎?” 德國與巴西稍早前***同向聯合國提交有關反對大規模監控的決議草案,要求結束大規模監控行為,同時保障民眾享有通信的隱私權。草案呼籲聯合國的所有成員國對大規模監控造成的侵害予以關註。
這份決議草案沒有指明針對任何國家,但外界普遍認為,該決議草案是針對美國近來被不斷揭發的全球範圍內大規模監控行為的憤怒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