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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十條和唐律“十惡”有什麽不同?

重罪十條

1)“重罪十條”是《北齊律》中規定的對十種最嚴重的犯罪予以嚴厲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繼出現在秦漢的律令當中。北齊統治者在總結歷代封建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將統治階級認為危害國家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最嚴重的犯罪集中概括為十種,稱為“重罪十條”,置於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為封建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

2)這十種犯罪是:“壹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此十條者,不僅要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且不得適用“八議”和贖刑的有關規定。

3)從“重罪十條”的內容看,主要包含兩大罪行:壹類是嚴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個人尊嚴及威脅統治秩序的犯罪行為,另壹類是嚴重違背封建倫理道德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把這兩類行為列為重罪予以嚴懲,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的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應的社會秩序。

4)“重罪十條”自北齊確立以後,對後世封建立法影響極其深遠。隋唐律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定制,並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

唐律“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後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議即雲:“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淩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壹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禦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禦藥誤違原方、禦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壹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唐律將這些犯罪集中規定在名例律之首,並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相應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法律 教育 網原創這些特別規定充分體現了唐朝的本質和重點在於維護皇權、特權、傳統了倫理綱常及倫理關系。

改動的意義在於:

壹、對於危害國家政權的,從行動犯轉化為危險犯,不需要有實際的犯罪行為,有足夠的危險即可定罪,等於加強了對封建政權的保護;

二、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加強了對封建家族穩定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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