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買賣契約發展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形態。
宋代的契約立法在中國封建時代已經到了相當完備的程度,對於社會中壹般財產交往所需要的契約關系,在宋代法律中都已經出現非常詳盡的相關規定。
債的發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占多數,當然還有其它形式引發的債權。
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絕賣為壹般買賣。
租賃契約: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借”。
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
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壹種交易方式。
借貸契約:借貸契約在傳統唐宋裏也有明確的區別,把有利息的稱為出舉,把無利息的稱為負債。
宋代法律中民事性的規則與其它朝代的法律相比,制定得更加周詳,所包容的財產交易的關系更復雜、更廣泛。
在中國古代法中,更多指身份的繼承。到了宋代,繼承開始有了更多的含義,按照法律和民間的習慣用語,財產的分配仍然使用另外的詞匯,如分家、析產,但是繼承也開始被使用了。
繼承關系
宋代法律在繼承關系上,有較大的靈活性。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基於女子身份的不同,在財產的分配上把女子分成三類:在室女(仍然與父母生活的,壹直到父母死後還沒有出嫁的女子),歸宗女(已經嫁人,但又被夫家休棄回娘家的人),出嫁女(父母生前只有女兒,而沒有兒子,可以參與父母遺產的分配)。
南宋又規定了戶絕財產繼承的辦法。戶絕指家無男子承繼。戶絕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命繼”。
繼子與戶絕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政法網-宋朝的契約立法與繼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