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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影響(在當時的影響,對後世的影響,對現在的社會的影響)

在當時的影響:

1、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

2、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

對後世的影響:

1、宗法制導致中國父系單系世系原則的廣泛實行。

所謂父系單系指的是血緣集團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女性在繼承方面沒有權力。西周的家庭關系與宗法制度密切聯系,突出地表現為“父權統制,男尊女卑”的觀念及夫妻不平等。

宗法理論及宗法社會有“出婦”之道,漢代統治者為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還制造了“夫為妻綱”的理論,漢儒又總結了“婦女七出”,這七條都是因為違反了宗法原則。

婦女沒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後連姓氏都要隨夫,因此也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在某些專業技藝、技巧方面有家規行規,如“傳子不傳女,傳媳不傳女”。

2、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長盛不衰。

宗法制明顯體現宗族森嚴。封建社會,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體現,家族長盛不衰的依據有祠堂、家譜、族權。

3、宗法制導致中國出現“家國同構”。

家與國同壹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征,這種宗法制結構的明顯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被長期保留下來。

家庭或家族與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具有***同性,也就是說不論國家或家族、家庭,他們的組織系統和權力結構都是嚴格的父權家長制。家國同構的***同性具體表現為“家是小國,國是大家”。

對現在社會的影響:

宗法制實際上是以種群為區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識的團體,這是壹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就是這種原始的結構至今還影響著現代中國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諸多層面,如果將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諸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

1、現代社會我們觀察生活,依然不難找到這種道德標誌和體系,“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與“君臣父子”並無二致,而“君臣”與“尊老”也並無二致。

現代社會雖然已經廢除了帝制,上下級之間的尊卑關系也不是那麽的牢靠,但父子與尊老的道德關系依然牢固,這種看似天經地義的道德價值,其實其內在邏輯與君臣之尊卑無異。

2、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諫制度,而言諫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與仁義作為首,下者可諫上,故有曰當仁不讓,就算君臣,父子,師生當遇上違背之事,亦以律義當頭,成為中國獨有的制度。而言諫制度亦規範天子之諭,下臣可以當朝律例,阻止皇帝進行違反律法的行為。

擴展資料:

宗法制的特點: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

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壹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壹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壹部禦女。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壹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

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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