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如果茶餐廳能夠明碼標價形成規範的話,會更好。並且商家如果能做到,先取得顧客們的同意的話,顧客們相信也會更樂意買單。
在廣東等地,喝早茶是壹種餐飲文化。壹家老少或約三五好友,在餐廳泡上壹壺茶、點壹些可口的茶點,聊聊家常、談談生意,壹坐就是大半天。壹些傳統的茶樓、粵式早茶店還特意為前來飲茶者配備了專門的茶具,例如,每個餐桌上都配備了燒水壺、茶盤、茶漏、茶杯等。在廣東民間還有壹些飲茶禮節,例如茶壺裏沒有水了,顧客只需將壺蓋打開,便會有服務員前來續水。久而久之,粵式早茶店也形成了默認收取茶位費的普遍做法。根據我國《價格法》有關規定,商家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應當明碼標價,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選擇權,不得設定隱形消費項目,更不得強買強賣。
然而現實情況是,很多消費者喝茶吃飯時並不知道有這個消費項目,直到結賬買單時才發現被按人頭算了茶位費,有的還算了事前同樣未明碼標價並履行告知義務的餐巾紙的費用。
應不應該支付茶位費?其實,商家收取茶位費並不違法,違法的是沒有事先盡到告知義務,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選擇權,用壹句通俗的話來理解收茶位費的問題就是:屬於“霸王條款”。
如果商家事先就將茶位費的定價告知消費者,並征求消費者的意見,由消費者選擇喝還是不喝,如果不喝,那就不能收取茶位費。當然,如果茶位費定價明顯過高,也有可能違法價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