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德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益征收;法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用征收。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壹定財物的行政行為。
二者的區別:行政征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征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征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壹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傳統征收特點: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