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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考試需要,急需,跪求

縱觀中國古代社會,我們會發現從秦漢至明清,中

國的社會性質、政治結構、法律體系並沒有因朝代的更

叠而變化無盡,相反,卻始終處於壹種穩定的狀態。這不

得不歸結為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全方位、深層次的影

響。儒家思想的影響壹方面積澱為中華民族的深層性

格和心理內核,另壹方面鑄就了中國古代輝煌的歷史和

燦爛的法律文化。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傳統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逐漸形成了自身獨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壹、“性善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的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每壹個階段的發展,都和當時儒

家思想的發展相適應並受著它強烈的影響與制約。儒家

人性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而“性善論”則

是儒家人性論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發

展史上影響深遠。

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習相遠”,

意即絕大多數人先天的秉賦和性情相差無幾,但經過後

天的習染,有了善惡之分,慢慢相去甚遠。再加之其壹貫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顯的性善傾向。

孟子本於孔子而又有所發展,明確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1〕認為

人性本善,猶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礎上,孔孟把誘發人內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國最根本的途徑,認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奮鬥、自我救贖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斷

推動,則使人能不斷地把自我生命推到壹個新的境界。

這樣,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於自己,在於人

自覺自願為善的本性,自然在對人的行為進行規範時,

法律作為外在的強制性規範是不重要的。

於是,孔孟在道德與法律之間選擇了道德,極力提

倡“德治”,力求發揮道德感化作用來緩和社會矛盾,以

實現社會秩序的和諧與安寧,把教化放在首位,並認為

是比刑政更為優越的統治方法,並進壹步指出德禮教化

能從根本上禁絕犯罪,是預防犯罪最徹底的方法。

基於性善,孔孟雖輕視法律的作用,但也並不否認

法律的必要性。由於人性常變,道德教化不可能獨當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輔助了。如孔子在聽到鄭國統治者“盡

殺符之盜”的消息時說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

以猛。猛以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

政是以和。”〔2〕這裏體現了寬猛相濟、道德與刑罰並重的

思想。但是在壹般情況下,總是把德禮教化作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為輔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進德化。

然而,法律的輔助作用應該是正輔,不能與德禮教化的

宗旨如仁愛、寬惠相違背。在刑罰的適用原則上主張輕

刑、反對重刑;主張“省刑罰”、“薄賦稅”。於是,孔孟在刑

罰的適用原則上主張輕刑、反對重刑;主張“省刑罰”、

“薄賦稅”。主張輕刑、反對重刑也是儒家與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對立的重要標誌之壹。

對法律作用的相對輕視,使儒家在禮與法的關系上

強調禮治,在德與法的關系上強調德治,在人與法的關

系上強調人治。“禮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

法律觀,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的基本模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

展與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形

成的基礎。

二、儒家民本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

的影響

“民本”壹詞發端於殷周,經儒家的弘揚而最終成為

儒家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的影響

(壹)民本思想的內涵

1.“貴民”

即以民為貴,“民”為主體。孟子提倡“民為貴,社稷

次之,君為輕”,〔3〕便是這種思想的直接反映。

2.“養民”

“貴民”強調要將民放置於重要之地,“養民”則是在

“貴民”意識指導下的具體行動,具體措施。如“取於民

有制”,〔4〕不能過分掠奪百姓的財富,老百姓富裕了,國

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統治者的自律

在“貴民”與“養民”的基礎上,“民本”還應包含統治

者的自律,也即加強統治者自身的修養。

(二)民本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的影響

“民本”其意為以“民”為根、為本,因此國家的壹切

大政方針皆應以“民”為依歸,不能依統治者自己的好惡

而行事,否則將社稷難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論的

基礎,法律則是用來維護這個基礎的外在工具。因此在

儒家“民本”思想的影響下,認為民眾安居樂業,才能從

根本上減少犯罪,國家才能長久穩定,而關心百姓、註重

民生成為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中

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與發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

有了人文主義的特色。

早在西周時,統治者便強調“明德慎罰”,尤其自漢

武帝采納董仲舒“獨尊儒術”的理論後,民本理論更進壹

步成為統治階級的政治理想。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體現

為“德主刑輔”、“禮法”並用,其後的統治者基本上都遵

循著這種理論。如唐太宗時以“先存百姓”、“安人寧國”

為立法指導思想,法律寬仁而又簡潔。另外,古代帝王的

諸多詔令與大臣的奏章在發布時,往往會援引儒家的經

典文獻說明自己詔令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增強號召力,

民本理論已成為古代立法實踐當中的普遍指導性由此

可見壹斑,使中國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顯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與統治階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關。“得

民心”體現在法律文化觀上即是強調統治者不能“獨

樂”,應該優先考慮老百姓的利益。統治者修身自律,倡

導“賢人政治”的法律觀,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了統治者的

私欲,緩和了社會矛盾,使中國的傳統法文化因“寬仁慎

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濃厚的人文主義特色。

三、儒家義利觀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的

影響

在“性善論”與民本思想的影響下,中國的法律文化

奠定了“德主刑輔”、“為國以禮”的基礎,而儒家的義利

觀思想使得中國古代法律重刑輕民,即使在私法領域也

呈現出明顯的重義輕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湮沒了“個人”的存在,無個人

權利之地位,因此,也沒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

有個人對於財產的絕對權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轉的權利。

再則在儒家義利觀的文化背景壓力下,“商人沒有自己

的價值觀,而歸屬於士大夫的整套價值觀”,〔5〕因此“重

民賤商”、“重農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會持續了幾千年,

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為也不為法律所強調,使得中國法

律明顯呈現出“重刑輕民”的特色。

如“為富不仁”、“不義之財”是以儒家義利觀對不當

為、不當得利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而“童叟無欺”、“貨真

價實”等則是以儒家義利觀對當為、當得利行為的肯定

性評價,至於婚姻、繼承等涉及身份關系的領域,更是每

每以義利之辨為標準。

古代鄉土社會中,民事糾紛大多發生在親友、鄉鄰

之間,多以調解息訟。在調解的過程中,常常會盡可能

通過壹番重義輕利的勸導而消釋糾紛,確有少數非到官

府判決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義利。在這裏,儒家義利

觀成為他們最先考慮和引用的法律淵源,而如何分辨財

產權、債權上的利益關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國古代律令的條文也能很好地說明中國古代法

律去私、輕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盡善盡全,但有關民

商方面的法律條文只是散見並依附於各刑律之後,僅

僅作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備的情況下,法

官所依據的只能是禮俗、慣例、良知、天理等,簡言之壹

個字———義。在儒家思想裏,義是禮的核心,用禮來規

範社會則能達到重義輕利的效果,從而使整個社會秩序

井然,而事斷於法往往會使人追名逐利,不利於內心自

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終秩序會被破壞,因此重義輕利可

以說是儒家崇尚德治輕刑治壹個重要的內在原因,使中

國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領域也具有濃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參考資料:

/question/148595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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