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壹個道德範疇,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是日常行為的誠實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統稱。泛指待人處事真誠、老實、講信用,壹諾千金等等。但壹般主要是指兩個方面:壹是指為人處事真誠誠實,尊重事實,實事求是;二是指信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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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典故
曾參,春秋末期魯國有名的思想家、儒學家,是孔子門生中七十二賢之壹。他博學多才,且十分註重修身養性,德行高尚。
壹次,他的妻子要到集市上辦事,年幼的孩子吵著要去。曾參的妻子不願帶孩子去,便對他說:“妳在家好好玩,等媽媽回來,將家裏的豬殺了煮肉給妳吃。”孩子聽了,非常高興,不再吵著要去集市了。這話本是哄孩子說著玩的,過後,曾參的妻子便忘了。
不料,曾參卻真的把家裏的壹頭豬殺了。妻子看到曾參把豬殺了,就說:“我是為了讓孩子安心地在家裏等著,才說等趕集回來把豬殺了燒肉給他吃的,妳怎麽當真呢。”曾參說:“孩子是不能欺騙的。
孩子年紀小,不懂世事,只得學習別人的樣子,尤其是以父母作為生活的榜樣。今天妳欺騙了孩子,玷汙了他的心靈,明天孩子就會欺騙妳、欺騙別人;今天妳在孩子面前言而無信,明天孩子就會不再信任妳,妳看這危害有多大呀。”
二、誠信倫理
中國人所講的誠信主要是壹種“身份”倫理,而西方人所講的誠信則是壹種“契”倫理。
在古代中國自然經濟社會裏,主要是在家族、部落和村鎮等狹小的範圍內講誠信,這是身份網絡中的壹種宗法親情倫理。
主要要求臣民對君主的忠誠,子女對父母的順從,妻子對丈夫的忠貞,完全是壹種人身依附關系,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礎之上。如果臣民、子女、妻妾試圖擺脫這種依附關系,就會受到家族和國家的嚴厲懲罰,以至死刑。
西方的誠信之道則是隨著商品與貨幣經濟的發展,提出的壹種互利互惠的契約倫理。西方社會契約論者皆把誠信視為人的壹種承諾、履約的道德法則,把道德與法治結合起來。西方學者格勞修斯(Hugo Grotius)指出守約是人的本性,人們訂立契約,就會產生民法。
他認為“有約必踐”、“有罪必罰”。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從人性自私論出發,認為人生來是自私的,只會維護自己之利益。人類必須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由國家以法律指導人民的行為,以謀求***同利益。
為了保證利益的實現,就必須履行已訂立的契約。他進壹步認為守約為正義之源,無契約即無正義,有約而不遵行即為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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