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風光、田野、建築、村落、廠礦、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飾等所構成的文化現象的復合體。文化景觀是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景觀,它反映文化體系的特征和壹個地區的地理特征。"文化景觀"這壹詞自20世紀20年代起即已普遍應用。索爾,C.O.在1925年發表的著作《景觀的形態》中,認為文化景觀是人類文化作用於自然景觀的結果,主張用實際觀察地面景色來研究地理特征,通過文化景觀來研究文化地理。
定義
文化遺產,中文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無形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1、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以下各項為 “自然遺產”∶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2、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可移動文物是指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在民間長期口耳相傳的詩歌、神話、史詩、故事、傳說、謠諺;傳統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木偶、皮影等民間表演藝術;廣大民眾世代傳承的人生禮儀、歲時活動、節日慶典、民間體育和競技,以及有關生產、生活的其他習俗;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與上述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場所等。
3、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是指自然和文化價值相結合的遺產,例如中國的泰山、黃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