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報記者走訪發現,近日來,在州城大部分小區,高空拋物現象得到壹定程度的改善,但仍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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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壹個居民區掛著警示牌。
物業:采取了很多措施,也有壹些改善,但還是時有發生。
市南古城民族花園物業的崔經理告訴恩施晚報記者,與之前相比,小區內高空拋物現象明顯減少。
壹方面,大部分業主的素質越來越高,明白高空拋物的危害;另壹方面,物業投入更多精力說服業主。
“之前小區有高空拋物。我們挨家挨戶講解高空拋物的危害。慢慢地,小區裏的拋物現象少了。”崔經理說,今年上半年有業主反映樓上有扔熱水和垃圾袋的現象。物業工作人員挨家挨戶打電話,發現是壹個老人引起的。工作人員與老人家屬取得聯系,告知家屬高空拋物的危害。通過協調,老人的家人安裝了金剛網紗窗。
“今年3月,有人反映樓上有沙子掉下來。我們調查發現,裝修工人壹時大意。我們向新業主和裝修工人說明了高空拋物的危害,禁令後類似情況再次出現。”崔經理說,每個單元樓下、電梯旁都貼有禁止高空拋擲物體的告示,公共區域也貼有高空拋擲物體的警示牌。物管公司還會不定期的跟工作人員培訓相關知識。
“值得欣慰的是,在業主中,部分業主和物業壹起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崔經理笑著說。
“嚴禁高空拋擲物體。我們物業辦已經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醒居民。”鳳凰小區田經理告訴恩施晚報記者,物業通過上門走訪、設置廣告牌、懸掛橫幅等方式,提醒業主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相比平時,高空拋物的現象確實好了很多,但是壹些車主還是沒有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嚴重危害。
在復興城物業工作兩年的李經理說,小區每個單元樓下都貼了禁止高空拋擲物體的通知,業主的微信群也有禁止高空拋擲物體的宣傳。之前,壹個小孩從樓上扔了壹個蘋果。物業工作人員核查後,工作人員上門進行了教育,得到了孩子家長的支持和理解。“我們物業公司準備向業主申請購買壹臺高空攝像頭,用於監控高空拋物行為。”
業主:憂心忡忡,自行安裝監控
市南古城民族花園的保潔員阿姨說:“近年來,小區內高空拋物現象有所減少,但有時草叢中仍會出現煙頭、紙巾等垃圾。杜絕高空拋物行為,需要業主和物業共同努力,尤其是提高業主的綜合素質。”
鳳凰小區物業負責人告訴恩施晚報記者,臨街居民樓高空拋物現象比較嚴重。樓下便利店的雨棚上經常有東西從樓上掉下來,大多是垃圾袋。雖然物業工作人員對部分居民進行了勸阻,但仍有部分業主壹意孤行。工作人員去檢查的時候不承認,只好派人去打掃。我們需要共同努力,杜絕高空拋物問題。
走訪中,也有不少安全意識較強的居民。家住周城福星城小區的聶奶奶說:“妳看樓上,居民家的窗戶裏伸出來好多花盆,都是鋁合金撐的。時間長了,就會生銹。希望物業能關註這些現象,提醒相關居民。”
6月29日,市民陸俊檢修自家陽臺外的監控攝像頭。在路軍所在的小區,拋物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避免高空拋物侵權的連帶責任,他在自家陽臺和臥室外安裝了監控攝像頭。“我在我所有的開闊區域都安裝了攝像頭,拍攝我的陽臺、窗戶和其他區域。小區內時有拋物現象發生,最好不要傷人。如果發生,我可以通過監控證明不是我家的拋物,可以避免拋物侵權的連帶責任。”
恩施晚報記者調查發現,大部分城市小區沒有安裝攝像頭監控高空拋物。有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安裝攝像頭難,壹方面是資金問題,另壹方面是業主意見不統壹,需要小區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
律師:高空拋物侵權有四個要件。
近年來,隨著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越來越多,這壹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由此帶來的壹些法律訴訟也讓人們意識到,原來的道德問題正逐漸成為法律維權的內容。
昨日,恩施晚報記者采訪了湖北振邦華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華。
張華認為,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甚至死亡並非偶然,而是常見且反復發生,被稱為“籠罩在城市上空的痛苦”。雖然大家都聽說過高空拋物傷人的事情,但事故並沒有發生在他們身上,很多人也沒有去關註。為了壹時方便,就把它們扔了出去,不管它們的位置和高度,也不管扔出去的物體會對別人造成什麽影響。還有很多人認為自己扔出窗外陽臺的東西很輕,不會傷人。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根據物理原理,無論高空落下的物體有多輕,只要高度足夠高,沖擊力都不可小覷。
“高空拋物侵權是指從高空投擲物體,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張華介紹,高空拋物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和歸責原則。
高空拋擲物體中的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從高空拋擲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投擲者,就按照壹般侵權行為進行規制。壹般無法確定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中的行為人。真正的行為人混在壹定範圍的人群中,沒有人在犯下危害後主動承擔後果。基於各種政策考慮,法律只能假設壹定範圍內的每個人都是行為人。在這壹點上,高空拋物行為不同於同樣的危險行為。在高空拋物的情況下,只有壹個人實施了拋物行為,但從壹定範圍內無法認定他。在同壹危險行為的情況下,多人都實施了危險行為,但不清楚哪種危險行為造成了損害。因此,高空拋擲物體屬於行為推定;* * *同樣的危險屬於因果關系的推定。與此相關,高空拋物責任的免責理由之壹主要是推翻行為推定;* * *同壹危險的免責事由之壹,主要是推翻因果關系推定。
損害後果是指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突發性和嚴重性。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既有人身傷害,也有財產損失。當高空拋物發生時,受害者無法阻止,也無法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所以高空拋物造成的傷害往往是非常嚴重的,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
因果關系是指責任成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即受害人的損害後果是高空拋物行為造成的。張華認為,這裏有幾點需要說明:
第壹,往往有更多的證據證明高空拋物致害的因果關系,所以對於受害人的損失與高空拋物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壹般沒有爭議。
第二,從因果關系出發,有些人也可以免責。以高層建築拋物破壞為例。受害者被建築物的拋物線損壞所傷害。即使推定樓內所有居民都實施了拋物行為,損害後果也不可能是壹樓居民造成的。因此,通過因果關系的證明,可以免除包括壹樓在內的較低樓層的居民的責任。高空拋物責任的免責還應包括因果關系的免責。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高空拋物侵權的規定,在立法上,高空拋物侵權應采取結果責任的歸責原則。因為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無能為力,無法預防或避免,同時受害人的道德風險也不會發生。因此,只要拋物線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成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