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國防服役、保家衛國、獻身國防三類紀念獎章直徑為45毫米;在選材上,金銀銅紀念章分別采用鍍銅金、鍍銅銀和銅。
擴展數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十七條個人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壹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壹)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回答和解決聯系實際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
(二)在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營救戰友,事跡突出、貢獻大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三)勇於在戰鬥中克服困難,積極、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支援,為完成作戰任務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四)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指揮正確,密切配合,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五)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職級部隊)定為軍事訓練標兵,並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的科目競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職級部隊)或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航空兵等同等職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授予三等功。
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榮立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在全軍軍事訓練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並有較大影響的,可授予壹等功;
(六)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為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成果經批準在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或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航空兵等相當級別單位推廣應用的,可評為三等功。
做出重要貢獻並經批準在部隊推廣應用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重大貢獻並經批準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八)在戰鬥執勤、執勤中,及時發現並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九)在邊境地區、海島或高原等艱苦地區,不怕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危急關頭,勇敢沈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壹)在完成建設和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二)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部隊集中統壹和完成各項任務中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三)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重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做好事的,或者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不遺余力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四)認真使用和維護武器裝備,維護軍事設施,勇於同占有、破壞、盜竊武器、彈藥、裝備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監督驗收中避免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貢獻較大的,可以榮立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五)在防止和避免事故、案件,避免或減少國家、軍隊和人民利益損失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達到規定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水平的飛行員,或者安全多年,被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可以被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六)保守和保護秘密,堅決同敵特泄密和竊密滲透活動作鬥爭,事跡突出、貢獻大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17)在教學、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做出重大貢獻者,或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技進步三等獎者,或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二等獎者,或多次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者,可授予三等獎。
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或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和科技進步二等獎,或獲得軍隊科技進步壹等獎以上的,可授予二等獎;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和影響,或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和科技進步項目壹等獎的第壹人,可記壹等功;
(十八)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九)堅持文藝工作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疆、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搞活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二十)在體育競賽中,在全國和軍隊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或集體項目的主要選手,可榮立三等功;在世界級或亞運會取得優異成績者,可授予二等功。在奧運會等重大世界級體育比賽中獲得金牌或打破世界紀錄者,可記壹等功;對上述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給予相應獎勵;
(二十壹)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鉆研業務,艱苦奮鬥,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師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或者為政府首長正確決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22)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生),被評為標兵連、標兵單位或單位領導,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23)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相當於上述三、二、壹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可單獨記大過。第十八條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壹)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的,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榮立三等功;對戰鬥勝利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二)在戰備訓練工作中,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三)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利益,組織嚴密,作風頑強,連續作戰,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四)在完成建設和生產任務中,精心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五)全面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有禁不止,秩序規範,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案件和等級責任事故,在標準化建設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
(六)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擁護政府和人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
(七)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中成績突出,被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航空兵等相當級別的單位評為基層標兵連、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部隊立為標兵連或者標兵單位的,可以榮立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在全軍有較大影響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八)圓滿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績,推動和指導教學工作和軍隊建設、國防建設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軍隊服務,做出突出成績,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榮立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在其他方面表現突出,事跡、貢獻和影響達到上述三、二、壹等的,可以分別記三、二、壹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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