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王安石的青春期,正是北宋“窮”“弱”的時期,這個基礎薄弱的封建王朝舉步維艱。所謂積貧是指:冗官濫兵造成的國家財政困難(國家貧困)和為解決財政困難而擴大收稅造成的勞動人民貧困(人民貧困);所謂積弱,是指宋朝在國內越來越無力控制兵變和內亂,在國外越來越無力抵禦遼夏的雙重侵擾。
3.這壹時期,由於“慶歷新政”的影響,變法的呼聲日益高漲,逐漸掀起了壹股強大的社會思潮。改革和政治改革已經成為壹種時尚。正如陳亮所說:“方與賈有,天下名士常患同法。”名人的每壹句話都是壹種改革。但是,對於如何改革法律,意見不壹。這種局面壹方面為日後王安石變法打開了局面,但另壹方面也為日後王安石變法失敗埋下了禍根。當時受這種思潮的影響,王安石於1059年春給宋仁宗寫了壹篇五言故事書。這是商朝仁宗皇帝的名篇。
在聲明中,王安石的改革建議並不具體,只是著眼於壹些與政治甚至官員管理相關的問題,而沒有著眼於壹些根本的社會經濟問題。但他提出了“以天下之力造天下之富,以天下之富為天下之費”的財政政策。在後來的變法運動中,這壹財政政策得到了徹底的貫徹。
然而,這本故事書並沒有得到宋仁宗和權臣們的重視,也沒有在當時的政治上掀起什麽波瀾。王安石大概對此深感失望,於是在服喪期滿後,留在江寧家中講學。在宋英宗時期,王安石從未做官。這種輕松的生活給了王安石時間去構思他未來的改革框架。
4.1069年2月(北宋熙寧二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政事顧問,開始變法。第二年65438+二月,王安石再次被任命為宰相,變法運動在更大範圍內展開。
王安石變法的範圍非常廣泛。總的來說,主要有四個方面。
壹是調整吏治,提拔下層文人,以及改變科舉制度和學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李青變法失敗的教訓,回避了傳統變法的首要問題,即"整頓吏治",以及相關的清除冗員等問題,以減少官僚階層對變法的反對。他甚至采取提高官員薪金、擴大退休官員優待制度等措施來拉攏在職和不在職的官員,以這種妥協的方式來贏得官僚階層對變法的支持。由於王安石變法是緊緊圍繞“理財”和“整軍”兩個重點展開的,王安石加大了改造和利用的力度。思農寺、督水監、兵部等閑置機構在王安石變法期間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了作用。根據變法的需要,王安石還增設了許多新機構,如法規司、市政司、軍器監督司等。王安石和對付官僚的方式壹樣,壹方面不裁冗官,另壹方面又打破了按資升遷的老規矩,提拔了壹大批有能力的下層官員、文人甚至有誌於改革的平民,讓他們加入上層機構。這樣,官僚和官員的數量比變法前略有增加,財政支出增加,但這是變法的需要。
鑒於科舉制度的弊端,王安石對其進行了改革。但新科舉中“重謀略而舍詩賦”、“舍經典而生樸學,考義而不墨帖”的方法脫離實際。但王安石改革科舉的目的並不在此,而是利用科舉來約束反對派,吸收改革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於改革的發展。在學制方面,王安石在學校出版了自己和呂惠卿撰寫的《三經親義》壹書,作為學生的必讀材料,用學歷教育為改革服務。
第二,存兵布陣,加強軍隊戰鬥力;建立保甲制度,鞏固地方治安。“整頓軍隊”是王安石變法的壹個重要方面。大量冗員、大量缺乏戰鬥力的老弱兵、軍營嚴重空缺,是北宋軍隊的三大頑疾。對此,王安石裁減冗兵30萬,節省軍費近千萬。此外,王安石還改革了舊的變防制度——越防法,擴充了範仲淹等人創立的《孫子兵法》。即提高武將的權力,將其從地方行政系統中分離出來,以便專門管理士兵,使士兵之間長期相處,提高作戰能力。這種“將軍安置法”的實施,解決了頻繁駐防造成的士兵過度疲勞,以及由此產生的士兵與士兵分離、缺乏訓練、長時間無法指揮,導致命令不嚴、指揮不嚴的問題。此外,軍事裝備監督員的設立也為軍隊提供了優良的裝備,對提高宋軍的戰鬥力產生了很大影響。
在廣大農村,實行家庭保障制度,建立嘉寶等農村兵組織和農村基層組織。這就是嘉寶定律。包時實行同治法,加強封建社會治安。另外維護當地治安,挑選保定,定期訓練,負責巡邏。其目的壹方面是加強封建治安,另壹方面是通過這種方法探索壹條軍農結合的道路,以減少多余的軍隊。
嘉寶法的建立和發展為嘉寶法的建立提供了條件。為了解決官督馬占地多、成本高的問題,王安石用保甲制度將官督馬分給私戶飼養,規定馬主可以免折通融。《馬匹保護法》的實施,節約了財政開支,為軍隊提供了更好的軍馬。
第三,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與農民的關系,註重發展農業生產。鑒於高利貸活動猖獗,大量農民因借貸而破產,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家財政收入,王安石出臺了青苗法。所謂青苗法,就是國家借錢給私人家庭。私人家庭借款的,必須保證按照家庭規定的借款額度向政府借款。貸款壹年分兩期。貸款在夏糧、秋糧未熟期間發放,夏收、秋收後償還。利息是三分還是兩分。這本質上是國家放高利貸給私人。青苗法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借貸負擔,打擊了高利貸者,同時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軍官是北宋農民的沈重負擔之壹。雖然國家沒有規定出差要以戶為單位,但實際上由於有錢有勢者的免除和逃避,各種仆役都落到了農民身上。因此,王安石變法的壹個重要內容就是實行免役法。即廢除過去按戶輪流擔任軍官的舊制度,按等級發錢,由政府雇人擔任,這種錢叫閑錢;過去免役的國方戶、官戶、女戶、廟戶等六類戶,也是按戶出壹半錢,他們的錢叫役錢;此外,為了防止缺水和幹旱,家庭不得不為兩部分服務支付更多的費用,這被稱為豁免款。免役法平均了軍官的負擔,減輕了農民的壓力,使國家受益匪淺。除了通過雇傭完成國家雜務,封建國家的財力大大增加。
1072年(北宋熙寧五年),田方稅法開始實施。目的是清場,查漏稅,定田賦。它的實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強國的兼並,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早於《農田均稅法》實施的《農田水利法》,也不同程度地促進了農田水利建設的不斷發展,在黃河治理工程建設中取得了壹定的成功,極大地發展了社會生產。
第四,供應國需要並限制商業資本政策的實施,以及專利制度的改革。鑒於汴京物資需求與東南六路供給嚴重脫節,王安石引入等損法。其主要內容是提高組織平等交付商品的能力。政府加大巨額投入,改革運輸、購銷中的舊弊,在收成不好的地區實行“代發錢糧”制度。等損法實施後,減輕了地方政府和農民的負擔,限制了商人資本的暴利活動,使封建國家分享了以前被商人壟斷的商業利潤。
城易法建立後,商人的資本受到更嚴重的限制。市場變化法的目的是穩定物價,打擊投機,把大商人控制和支配的市場置於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其具體措施是:在汴京設立城辦,在壹些邊境地區和重要城市設立城辦,國家投入巨資使之成為壟斷市場的機構。市政易法實施後,基本達到了目的。
王安石還積極改革茶、鹽、酒、礬、金銀礦坑冶煉和貨幣鑄造的專利制度。加強了對茶鹽、酒、明礬專利的控制,放松了對金銀窖冶專利的限制,都可以開發。
這壹系列改革措施確實起到了富國強兵的作用,但卻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高利貸者的既得利益。另外,新法實施過程中,擾民的事情不斷發生,所以新法的實施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豁免法和市場變化法尤其受到保守派官員的抨擊。從中央到地方,從言語到行動,以司馬光、範雎、趙展、韓琦、歐陽修、劉揚、蔣謙、富弼為代表,與變法官員針鋒相對。
青苗法是雙方鬥爭的第壹個焦點。這種對立不僅使宋神宗產生了動搖,也使蘇軾、蘇轍、李暢、程顥等維新派官員產生了動搖和轉變。但王安石最終鎮定自若,說服了宋神宗,在青苗法上做出妥協,穩定了局勢。隨後,圍繞免責法,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較量。後來由於市易法的實施和重大災難的發生,保守派再次掀起了反對變法的鬥爭高潮。後來維新派內部出現分裂,王安石於1074年(北宋熙寧七年)四月被迫辭職。雖然次年二月,王安石被重新任命為宰相,但變法的形勢已經不如從前了。年輕皇帝的優柔寡斷,守舊派的不斷攻擊,維新派重要成員的意見分歧,愛子王開文的去世,讓王安石情緒低落,感到不知所措,難以為繼。於是,王安石於1076年(北宋熙寧九年)再次罷課,回到江寧。
回到江寧後,王安石最初擁有“江寧府判官”的頭銜,但他從來不去衙門處理政務。次年6月,他幹脆辭去了這個官銜。平日裏,除了旅行尋找景點,在野外遊蕩就是讀書寫作。《子說》壹書就是在這個時期寫成的。
此時,新法雖在呂惠卿、韓江等人的主持下繼續實施,但整個變法運動已經滑出正常軌道。陳葵說“元豐政府與熙寧不同”,這是對的。
5.1069年2月(北宋熙寧二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政事顧問,開始變法。第二年65438+二月,王安石再次被任命為宰相,變法運動在更大範圍內展開。
王安石變法的範圍非常廣泛。總的來說,主要有四個方面。
壹是調整吏治,提拔下層文人,以及改變科舉制度和學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李青變法失敗的教訓,回避了傳統變法的首要問題,即"整頓吏治",以及相關的清除冗員等問題,以減少官僚階層對變法的反對。他甚至采取提高官員薪金、擴大退休官員優待制度等措施來拉攏在職和不在職的官員,以這種妥協的方式來贏得官僚階層對變法的支持。由於王安石變法是緊緊圍繞“理財”和“整軍”兩個重點展開的,王安石加大了改造和利用的力度。思農寺、督水監、兵部等閑置機構在王安石變法期間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了作用。根據變法的需要,王安石還增設了許多新機構,如法規司、市政司、軍器監督司等。王安石和對付官僚的方式壹樣,壹方面不裁冗官,另壹方面又打破了按資升遷的老規矩,提拔了壹大批有能力的下層官員、文人甚至有誌於改革的平民,讓他們加入上層機構。這樣,官僚和官員的數量比變法前略有增加,財政支出增加,但這是變法的需要。
鑒於科舉制度的弊端,王安石對其進行了改革。但新科舉中“重謀略而舍詩賦”、“舍經典而生樸學,考義而不墨帖”的方法脫離實際。但王安石改革科舉的目的並不在此,而是利用科舉來約束反對派,吸收改革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於改革的發展。在學制方面,王安石在學校出版了自己和呂惠卿撰寫的《三經親義》壹書,作為學生的必讀材料,用學歷教育為改革服務。
第二,存兵布陣,加強軍隊戰鬥力;建立保甲制度,鞏固地方治安。“整頓軍隊”是王安石變法的壹個重要方面。大量冗員、大量缺乏戰鬥力的老弱兵、軍營嚴重空缺,是北宋軍隊的三大頑疾。對此,王安石裁減冗兵30萬,節省軍費近千萬。此外,王安石還改革了舊的變防制度——越防法,擴充了範仲淹等人創立的《孫子兵法》。即提高武將的權力,將其從地方行政系統中分離出來,以便專門管理士兵,使士兵之間長期相處,提高作戰能力。這種“將軍安置法”的實施,解決了頻繁駐防造成的士兵過度疲勞,以及由此產生的士兵與士兵分離、缺乏訓練、長時間無法指揮,導致命令不嚴、指揮不嚴的問題。此外,軍事裝備監督員的設立也為軍隊提供了優良的裝備,對提高宋軍的戰鬥力產生了很大影響。
在廣大農村,實行家庭保障制度,建立嘉寶等農村兵組織和農村基層組織。這就是嘉寶定律。包時實行同治法,加強封建社會治安。另外維護當地治安,挑選保定,定期訓練,負責巡邏。其目的壹方面是加強封建治安,另壹方面是通過這種方法探索壹條軍農結合的道路,以減少多余的軍隊。
嘉寶法的建立和發展為嘉寶法的建立提供了條件。為了解決官督馬占地多、成本高的問題,王安石用保甲制度將官督馬分給私戶飼養,規定馬主可以免折通融。《馬匹保護法》的實施,節約了財政開支,為軍隊提供了更好的軍馬。
第三,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與農民的關系,註重發展農業生產。鑒於高利貸活動猖獗,大量農民因借貸而破產,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家財政收入,王安石出臺了青苗法。所謂青苗法,就是國家借錢給私人家庭。私人家庭借款的,必須保證按照家庭規定的借款額度向政府借款。貸款壹年分兩期。貸款在夏糧、秋糧未熟期間發放,夏收、秋收後償還。利息是三分還是兩分。這本質上是國家放高利貸給私人。青苗法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借貸負擔,打擊了高利貸者,同時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軍官是北宋農民的沈重負擔之壹。雖然國家沒有規定出差要以戶為單位,但實際上由於有錢有勢者的免除和逃避,各種仆役都落到了農民身上。因此,王安石變法的壹個重要內容就是實行免役法。即廢除過去按戶輪流擔任軍官的舊制度,按等級發錢,由政府雇人擔任,這種錢叫閑錢;過去免役的國方戶、官戶、女戶、廟戶等六類戶,也是按戶出壹半錢,他們的錢叫役錢;此外,為了防止缺水和幹旱,家庭不得不為兩部分服務支付更多的費用,這被稱為豁免款。免役法平均了軍官的負擔,減輕了農民的壓力,使國家受益匪淺。除了通過雇傭完成國家雜務,封建國家的財力大大增加。
1072年(北宋熙寧五年),田方稅法開始實施。目的是清場,查漏稅,定田賦。它的實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強國的兼並,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早於《農田均稅法》實施的《農田水利法》,也不同程度地促進了農田水利建設的不斷發展,在黃河治理工程建設中取得了壹定的成功,極大地發展了社會生產。
第四,供應國需要並限制商業資本政策的實施,以及專利制度的改革。鑒於汴京物資需求與東南六路供給嚴重脫節,王安石引入等損法。其主要內容是提高組織平等交付商品的能力。政府加大巨額投入,改革運輸、購銷中的舊弊,在收成不好的地區實行“代發錢糧”制度。等損法實施後,減輕了地方政府和農民的負擔,限制了商人資本的暴利活動,使封建國家分享了以前被商人壟斷的商業利潤。
城易法建立後,商人的資本受到更嚴重的限制。市場變化法的目的是穩定物價,打擊投機,把大商人控制和支配的市場置於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其具體措施是:在汴京設立城辦,在壹些邊境地區和重要城市設立城辦,國家投入巨資使之成為壟斷市場的機構。市政易法實施後,基本達到了目的。
王安石還積極改革茶、鹽、酒、礬、金銀礦坑冶煉和貨幣鑄造的專利制度。加強了對茶鹽、酒、明礬專利的控制,放松了對金銀窖冶專利的限制,都可以開發。
這壹系列改革措施確實起到了富國強兵的作用,但卻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高利貸者的既得利益。另外,新法實施過程中,擾民的事情不斷發生,所以新法的實施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豁免法和市場變化法尤其受到保守派官員的抨擊。從中央到地方,從言語到行動,以司馬光、範雎、趙展、韓琦、歐陽修、劉揚、蔣謙、富弼為代表,與變法官員針鋒相對。
青苗法是雙方鬥爭的第壹個焦點。這種對立不僅使宋神宗產生了動搖,也使蘇軾、蘇轍、李暢、程顥等維新派官員產生了動搖和轉變。但王安石最終鎮定自若,說服了宋神宗,在青苗法上做出妥協,穩定了局勢。隨後,圍繞免責法,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較量。後來由於市易法的實施和重大災難的發生,保守派再次掀起了反對變法的鬥爭高潮。後來維新派內部出現分裂,王安石於1074年(北宋熙寧七年)四月被迫辭職。雖然次年二月,王安石被重新任命為宰相,但變法的形勢已經不如從前了。年輕皇帝的優柔寡斷,守舊派的不斷攻擊,維新派重要成員的意見分歧,愛子王開文的去世,讓王安石情緒低落,感到不知所措,難以為繼。於是,王安石於1076年(北宋熙寧九年)再次罷課,回到江寧。
回到江寧後,王安石最初擁有“江寧府判官”的頭銜,但他從來不去衙門處理政務。次年6月,他幹脆辭去了這個官銜。平日裏,除了旅行尋找景點,在野外遊蕩就是讀書寫作。《子說》壹書就是在這個時期寫成的。
此時,新法雖在呂惠卿、韓江等人的主持下繼續實施,但整個變法運動已經滑出正常軌道。陳葵說“元豐政府與熙寧不同”,這是對的。
5.1069年2月(北宋熙寧二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政事顧問,開始變法。第二年65438+二月,王安石再次被任命為宰相,變法運動在更大範圍內展開。
王安石變法的範圍非常廣泛。總的來說,主要有四個方面。
壹是調整吏治,提拔下層文人,以及改變科舉制度和學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李青變法失敗的教訓,回避了傳統變法的首要問題,即"整頓吏治",以及相關的清除冗員等問題,以減少官僚階層對變法的反對。他甚至采取提高官員薪金、擴大退休官員優待制度等措施來拉攏在職和不在職的官員,以這種妥協的方式來贏得官僚階層對變法的支持。由於王安石變法是緊緊圍繞“理財”和“整軍”兩個重點展開的,王安石加大了改造和利用的力度。思農寺、督水監、兵部等閑置機構在王安石變法期間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了作用。根據變法的需要,王安石還增設了許多新機構,如法規司、市政司、軍器監督司等。王安石和對付官僚的方式壹樣,壹方面不裁冗官,另壹方面又打破了按資升遷的老規矩,提拔了壹大批有能力的下層官員、文人甚至有誌於改革的平民,讓他們加入上層機構。這樣,官僚和官員的數量比變法前略有增加,財政支出增加,但這是變法的需要。
鑒於科舉制度的弊端,王安石對其進行了改革。但新科舉中“重謀略而舍詩賦”、“舍經典而生樸學,考義而不墨帖”的方法脫離實際。但王安石改革科舉的目的並不在此,而是利用科舉來約束反對派,吸收改革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於改革的發展。在學制方面,王安石在學校出版了自己和呂惠卿撰寫的《三經親義》壹書,作為學生的必讀材料,用學歷教育為改革服務。
第二,存兵布陣,加強軍隊戰鬥力;建立保甲制度,鞏固地方治安。“整頓軍隊”是王安石變法的壹個重要方面。大量冗員、大量缺乏戰鬥力的老弱兵、軍營嚴重空缺,是北宋軍隊的三大頑疾。對此,王安石裁減冗兵30萬,節省軍費近千萬。此外,王安石還改革了舊的變防制度——越防法,擴充了範仲淹等人創立的《孫子兵法》。即提高武將的權力,將其從地方行政系統中分離出來,以便專門管理士兵,使士兵之間長期相處,提高作戰能力。這種“將軍安置法”的實施,解決了頻繁駐防造成的士兵過度疲勞,以及由此產生的士兵與士兵分離、缺乏訓練、長時間無法指揮,導致命令不嚴、指揮不嚴的問題。此外,軍事裝備監督員的設立也為軍隊提供了優良的裝備,對提高宋軍的戰鬥力產生了很大影響。
在廣大農村,實行家庭保障制度,建立嘉寶等農村兵組織和農村基層組織。這就是嘉寶定律。包時實行同治法,加強封建社會治安。另外維護當地治安,挑選保定,定期訓練,負責巡邏。其目的壹方面是加強封建治安,另壹方面是通過這種方法探索壹條軍農結合的道路,以減少多余的軍隊。
嘉寶法的建立和發展為嘉寶法的建立提供了條件。為了解決官督馬占地多、成本高的問題,王安石用保甲制度將官督馬分給私戶飼養,規定馬主可以免折通融。《馬匹保護法》的實施,節約了財政開支,為軍隊提供了更好的軍馬。
第三,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與農民的關系,註重發展農業生產。鑒於高利貸活動猖獗,大量農民因借貸而破產,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家財政收入,王安石出臺了青苗法。所謂青苗法,就是國家借錢給私人家庭。私人家庭借款的,必須保證按照家庭規定的借款額度向政府借款。貸款壹年分兩期。貸款在夏糧、秋糧未熟期間發放,夏收、秋收後償還。利息是三分還是兩分。這本質上是國家放高利貸給私人。青苗法的實施,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借貸負擔,打擊了高利貸者,同時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軍官是北宋農民的沈重負擔之壹。雖然國家沒有規定出差要以戶為單位,但實際上由於有錢有勢者的免除和逃避,各種仆役都落到了農民身上。因此,王安石變法的壹個重要內容就是實行免役法。即廢除過去按戶輪流擔任軍官的舊制度,按等級發錢,由政府雇人擔任,這種錢叫閑錢;過去免役的國方戶、官戶、女戶、廟戶等六類戶,也是按戶出壹半錢,他們的錢叫役錢;此外,為了防止缺水和幹旱,家庭不得不為兩部分服務支付更多的費用,這被稱為豁免款。免役法平均了軍官的負擔,減輕了農民的壓力,使國家受益匪淺。除了通過雇傭完成國家雜務,封建國家的財力大大增加。
1072年(北宋熙寧五年),田方稅法開始實施。目的是清場,查漏稅,定田賦。它的實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強國的兼並,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早於《農田均稅法》實施的《農田水利法》,也不同程度地促進了農田水利建設的不斷發展,在黃河治理工程建設中取得了壹定的成功,極大地發展了社會生產。
第四,供應國需要並限制商業資本政策的實施,以及專利制度的改革。鑒於汴京物資需求與東南六路供給嚴重脫節,王安石引入等損法。其主要內容是提高組織平等交付商品的能力。政府加大巨額投入,改革運輸、購銷中的舊弊,在收成不好的地區實行“代發錢糧”制度。等損法實施後,減輕了地方政府和農民的負擔,限制了商人資本的暴利活動,使封建國家分享了以前被商人壟斷的商業利潤。
城易法建立後,商人的資本受到更嚴重的限制。市場變化法的目的是穩定物價,打擊投機,把大商人控制和支配的市場置於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其具體措施是:在汴京設立城辦,在壹些邊境地區和重要城市設立城辦,國家投入巨資使之成為壟斷市場的機構。市政易法實施後,基本達到了目的。
王安石還積極改革茶、鹽、酒、礬、金銀礦坑冶煉和貨幣鑄造的專利制度。加強了對茶鹽、酒、明礬專利的控制,放松了對金銀窖冶專利的限制,都可以開發。
5.失敗的根本原因:這壹系列改革措施確實起到了富國強兵的作用,但卻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和高利貸者的既得利益。另外,新法實施過程中,擾民的事情不斷發生,所以新法的實施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豁免法和市場變化法尤其受到保守派官員的抨擊。從中央到地方,從言語到行動,以司馬光、範雎、趙展、韓琦、歐陽修、劉揚、蔣謙、富弼為代表,與變法官員針鋒相對。
青苗法是雙方鬥爭的第壹個焦點。這種對立不僅使宋神宗產生了動搖,也使蘇軾、蘇轍、李暢、程顥等維新派官員產生了動搖和轉變。但王安石最終鎮定自若,說服了宋神宗,在青苗法上做出妥協,穩定了局勢。隨後,圍繞免責法,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較量。後來由於市易法的實施和重大災難的發生,保守派再次掀起了反對變法的鬥爭高潮。後來維新派內部出現分裂,王安石於1074年(北宋熙寧七年)四月被迫辭職。雖然次年二月,王安石被重新任命為宰相,但變法的形勢已經不如從前了。年輕皇帝的優柔寡斷,守舊派的不斷攻擊,維新派重要成員的意見分歧,愛子王開文的去世,讓王安石情緒低落,感到不知所措,難以為繼。於是,王安石於1076年(北宋熙寧九年)再次罷課,回到江寧。
此時,新法雖在呂惠卿、韓江等人的主持下繼續實施,但整個變法運動已經滑出正常軌道。陳葵說“元豐政府與熙寧不同”,這是對的。